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以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名义开展卡拉OK音乐电视收费工作的复函
(2006年7月7日 国权[2006]24号)
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
《关于开展卡拉OK音乐电视收费名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决定,同意你们提出的以“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名义开展卡拉OK音乐电视收费工作的请示。
你们要严格遵照《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经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收费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的收费工作方案,周密安排,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广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便利使用者依法履行义务,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