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变更驻在地址的函
(2006年3月2日 国权[2006]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近日,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办公地址由原北京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三号楼2604室变更为北京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十号楼502室。
根据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同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变更驻在地址,请贵局为该代表处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