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废止一批著作权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3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4日)废止
国家版权局关于适当提高书籍稿酬的通知
(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处),全国各出版社、报社、期刊社:
目前我国实行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是1984年10月颁发的。几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现行书籍稿酬标准明显偏低,已不适于当前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书籍稿酬标准,现通知如下:
关于基本稿酬,著作稿由每千字6-20元,提高到10-30元;对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再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翻译稿每千字由4-14元,提高到8-24元;对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再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
关于印数稿酬,由原来的印1-20000册,每万册按基本稿酬的5%付酬,提高到每万册按基本稿酬的8%付酬。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印1-10000册,由原来的按基本稿酬的20%付酬,提高到按基本稿酬的30%付酬。
古籍整理、译文校订、著作改编等项稿酬,亦作相应提高。
具体实施办法,按修订后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办理。
美术和摄影作品的出版,音乐、戏剧等作品的上演或录制,电影、电视剧本的拍摄等付酬标准也存在偏低问题,可参照书籍稿酬调整的幅度,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
我国著作权法颁发后,我局将会同各有关部门提出稿酬改革方案,以进一步解决我国在稿酬制度中存在的某些不合理的问题。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