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国家版权局关于陕西科技出版社丢失作者崔志刚书稿赔偿损失一案的答复
(1994年7月25日)
贵院《关于陕西科技出版社与作者崔志刚丢失书稿、赔偿损失一案的调查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基本稿酬标准问题:
根据现存的作品提纲和图书征订单的内容判断,《干部人事管理指南》一书应属一般著作稿。按照当时适用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基本稿酬应在每千字10至30元之间确定。如果当时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最高可按每千字30元计算。
二、印数稿酬标准问题:
按照《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一般书籍的印数稿酬,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8%;印数超过一万册的,其超过部分以千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千册的,按千册计算),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0.8%。
三、赔偿的项目、额度问题:
首先应考虑赔偿作者的稿酬。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使作品未能出版,出版社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著译,属于非作者原因未能出书者,出版社应按该书稿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给作者著译费。
其次,对作品其他可能实现的著作权的影响应予考虑。由于书稿的丢失,图书未能出版,可能会影响到作者通过其他的使用方式行使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假设作品出版,行使其他权利可能获得报酬的估算应当有科学依据,从实际情况出发,因为这种潜在的价值的实现,是非常不确定的,它要受作品的类型与质量、作者的学术水平与社会知名度、该类作品的市场要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第三,对作者的荣誉损失也可作适当考虑。由于作品未能出版,有可能使作者在取得荣誉方面受到影响。荣誉方面的损失,考虑请作者根据提纲再写一本书,令出版社必须出版;也可考虑由出版社在省报上发一公开致歉信,说明由于稿件丢失,图书未能出版,使作者对该书的发表权未能实现,出版社愿意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等,以利于作者可能得到社会承认。此项损失也可以采取经济补救措施,但估算时同样应当从实际出发,要有科学根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