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民政部关于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筹备成立的批复
(民函〔2008〕218号)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发起人:
经审查,你们申请筹备成立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条件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筹备成立。请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自准予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完成筹备工作后向我部申请成立登记。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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