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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

  第四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音像制品的进口和经营性音像制品放映活动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1996年1月30日文化部发布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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