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2001年6月9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的管理,促进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科发火字〔2000〕337号文件《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归口管理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的认定工作;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计算机软件处是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软件基地内申报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的软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计算机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并在近两年内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在同行业中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已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
(三)上年度已经取得了较好业绩,本年度有较好发展趋势,在当地软件产业中起着支柱作用,其软件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软件从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80%以上,具有相当数量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硕士以上学历者占10%以上。
(五)上年度年总收入8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收入占60%以上,自主版权的软件技术及软件产品总收入占软件收入的6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30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10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软件技术收入是指由软件企业进行的有关软件方面的技术咨询、转让、入股、服务、培训、设计等的收入。
(六)用于自有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年总收入的5%以上。
(七)企业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其主要软件产品已经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近两年内无知识产权纠纷败诉记录。
(八)具有软件开发标准,已建立软件质量管理体系。
(九)有中长期企业发展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第四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软件企业填写申报表;
(二)软件园推荐,经省(市)科技厅(委)评审通过,报科技部火炬中心;
(三)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专家考察;
(四)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批,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软件企业颁发骨干企业证书及标牌。
第五条 骨干企业资格的有效期为两年。科技部火炬中心每年对骨干企业进行审核,对连续两年不合格或出现严重问题者,将不再认定为骨干企业;对合格者颁发新的证书。
第六条 经认定的软件基地骨干企业,可优先得到国家火炬计划等国家有关计划和政策的支持。当地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 已经获得骨干企业的软件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更名、迁移或歇业的,在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后,应重新申报认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