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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以IC和CD-ROM等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制作电脑卡拉OK付酬问题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以IC和CD-ROM等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制作电脑卡拉OK付酬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6日 国权[1994]75号)

 

  近来出现的电脑卡拉OK是使用集成电路(IC)或只读光盘(CD-ROM )等作为音乐作品载体的一种新型娱乐方式,具有成本低、容量大,在选曲时不需更换音乐载体、使用方便等优点。为明确这种以IC和CD-ROM或其他类似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制作电脑卡拉OK的著作权性质和付酬标准,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方便使用者合法地以这类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特通知如下:

 

  一、以IC和CD-ROM或其他类似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制作电脑卡拉OK,是指将音乐作品用技术手段存储进这些载体,然后通过电脑等技术设备合成再现音乐作品。这种新的使用方式是对音乐作品的一种录音,可比照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录音法定许可的规定。即使用者使用已发展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二、国家版权局关于录音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仅适用于通过表演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带、唱片等传统录制方式,电脑卡拉OK中IC和CD-ROM 等录音方式不适用该标准。

 

  三、使用者以IC和CD-ROM或其他类似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制作电脑卡拉OK的付酬标准为:每首曲目0.12元×IC和CD-ROM等复制的片(张)数。

 

  四、使用者均应按上述标准并严格按实际制作数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根据1992年国家版权局第2号公告,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使用者均应在一个月内寄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转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应认真做好报酬收取和分配工作,对未按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的,应向使用者追讨。

 

  各地版权局(处)应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有关单位,并负责对本地区以上述形式使用音乐作品支付报酬进行监督,对违反通知规定的,可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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