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著作权法律法规 > 著作权部门规章 > 其他部门规章 >  文章

关于著作权使用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暂行规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著作权使用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1月17日 国税发〔1992〕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著作权使用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暂行规定》业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关于著作权使用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暂行规定》

 

  关于著作权使用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于1991年6月1日施行。为了使税收政策更好地与之相适应,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著作权使用收入的征税办法明确如下:

  一、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公民因他人以图书报刊出版方式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的“投稿、翻译收入”项目征税。

  二、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公民因他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中所述的各种方式(不含图书报刊出版方式)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的“专利权转让收入”项目征税。

  三、著作权使用过程中,每次收入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支付著作权使用收入的单位,必须在支付的同时,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关于进口录音、录像制品的版权费等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取得来源于我国的影片、音像、音响等版权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音像出版、发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
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若干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