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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打假行动若干事项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8  阅读数: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打假行动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专利工作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

  为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开展知识产权打假行动,维护消费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目前,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这类行为不但直接损害消费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威严,扰乱市场秩序,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创新水平、投资走向、国际声誉与经济发展。所以,近年来许多国家的政府组织加大了知识产权打假行动的力度,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与贸易制裁挂钩。当前,我国正处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关键时期,如何通过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要进一步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国务院对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市场秩序也作出战略部署。对此,我们必须从大局着眼,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充分估计到知识产权保护在推动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有形资产市场与无形资产市场有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开拓进取的精神,真抓实干,切实采取有效的知识产权打假措施,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加强协作,提高成效

  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第一个“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即将来临,各地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应依法充分发挥职能,一方面主动支持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举办的有关活动,一方面积极争取工商、公安、版权、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教育、传播、咨询活动与执法行动。当前,应着重介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各地应根据实际,对消费者与权利人反响强烈的、影响社会公众利益较大的、涉外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冒充行为,及时采取执法行动。对以暴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争取公安机关支持,坚决予以制止;对执法中发现的违反刑法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转来的应由专利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及时受理。对海关依法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积极协作。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与交流,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行政、司法协调运行机制的成效。

  对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整顿市场秩序的有关部署,必须给予及时、认真的贯彻落实,对有关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要求,应快速反应、依法给予全力支持;同时,在参与政府的有关决策中,从通过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创新体系建设的角度着眼,积极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三、抓重点,抓大案、要案

  对当地影响广大公众利益的、消费者与权利人反响强烈的、涉外的、标的额较大的案件,要尽可能利用每年“3·15”、“4·26”等期间将其曝光,同时,要将这类大案、要案及时报我局。

  对适于公开处理的大案、要案,应予以公开处理。

  对当地重大核心技术及优势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应予以跟踪、分析和指导。

  四、加强地方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联系

  各地应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咨询电话及举报电话,保持社会公众与各地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之间的联系畅通,以便于监督、举报知识产权假冒、冒充和侵权行为,便于广大消费者直接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和信息。

  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每年的“3·15”、“4·26”、“7·1”(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日)期间和其他时间,定期举行知识产权保护接待日,并将日期提前通过媒体公开。

  适时推动知识产权执法信息上网,促进社会各界通过网络方式与各地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联系。

  五、举行专项执法行动

  各地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就流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举行专项执法行动;对在本地召开的有关商品、技术、投资、贸易洽谈交易会、展览会,应派专人监控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冒充行为;在每年的“3·15”“4·26”等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举行执法联合行动。

  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执行情况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五日

 

  附:有关《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打假行动若干事项的通知》的几点说明

  一、近年来,我局每年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发出有关开展知识产权打假行动的通知,取得较好的实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赢得了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赞誉,也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独到的作用,在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和会谈中提升了我方地位,故有必要继续在3·15前发出类似通知。

  二、第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及第二次修订后的专利法的实施日也即将来临,同时,我国入世过程进入最后阶段。《通知》中考虑到这一现实因素,提出了打假活动不仅限于3·15期间,而应根据各地实际常年适时开展。

  三、《通知》用语上,从维护我国利益与提高我国国际声誉出发,比较注意策略。我国部分地区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状况较为严重,已引起国外的关注,必须予以遏制,以维护我国对外开放的大局,并充分发挥我局与地方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的职能。

  四、国务院去年就打假行动作了安排,今年是我国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扩大开放的关键年,一些有关部署必将出台,而且我局也与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签发了有关通知,各地都已转发,起到了较大的实际效果。所以,《通知》强调了一切从大局出发,加强协作的精神。

  五、近年来,不管是美、日、欧盟,还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有关政府组织,从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创新环境和国家的利益及其国际声誉出发,加强本国有关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关系,并加大了知识产权打假行动的力度,《通知》对此现象有所反映,这有利于我们主动而有策略地应对国际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形势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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