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1-20 阅读数:
第十条 试点培育单位应当积极营造知识产权评议制度环境,着力提升知识产权评议能力,完成评议项目,培养知识产权评议人才,培育知识产权分析机构。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验收评审,各试点单位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供试点工作总结和项目资金决算表。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年制度机制建设进展、试点项目评议质量及效果、机构培育和人才培养成效以及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验收评审结果对表现突出的试点单位和试点项目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试点效果突出、任务完成良好的试点单位和试点培育单位,在下一年度确定试点单位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促资金配套落实,指导项目实施开展,以及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年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申报书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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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类别 |
□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计划单列市或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国家级科技、产业和工业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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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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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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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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