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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1-20  阅读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做好推荐评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协调机构(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

 

  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成效显著。其间,涌现出一批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社会各界继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对近年来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各级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协调机构成员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服务机构等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以及上述单位的相关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60个,先进工作者3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国家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工作的方针政策。

 

  2.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工作,认真履行知识产权工作职责,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工作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地区、本系统走在前列,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3.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作风民主,勇于创新,求真务实,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凝聚力和战斗力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工作的方针政策。

 

  2.热爱知识产权战略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工作,锐意进取,在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面成绩显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并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

 

  3.热心为工作对象服务,清正廉洁,团结同志,甘于奉献,从事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近年来获厅局级以上奖励或表扬。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明确责任,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进行差额推荐评选,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由基层单位经民主程序提出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协调机构(知识产权局)或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系统相关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协调机构(知识产权局)或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推荐工作实际情况,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名单。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正式推荐材料。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国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推荐情况和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协调机构(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评选推荐工作,推荐先进集体候选单位不超过2个,先进工作者候选人1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行政管理部门的评选推荐工作,推荐先进集体候选单位不超过2个,先进工作者候选人1名。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重点面向基层单位、面向基层一线干部职工。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三)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同时充分考虑其一贯表现。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并取消该地区或有关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上报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请各地区、各单位于2013225日前将《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2)、推荐对象简要事迹、推荐工作报告等材料,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2013315日前将《推荐对象汇总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见附件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见附件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5)、公示材料原件材料(含上述材料电子版)报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填报附件6);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填报附件7)。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用A4纸上报,一式5份(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下载)。推荐的先进个人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奖金。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组织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各地区、各部门可成立相应的临时性推荐评选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战略协调处

 

  联 人:邵源渊 刘 洋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

 

  联系电话:010-62083795 010-62083007

 

  传  真:010-62083171

 

  电子邮箱:shaoyuanyuan@sipo.gov.cn

 

  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3526

 

  传  真:010-84233593

 

  附件:

    1.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推荐对象汇总表

 

  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6.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企业征求意见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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