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1-20 阅读数: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评定工作每年5月和11月各集中开展一次。按照《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我局将在城市自愿申报、省局考察推荐的基础上,作出批复并确定试点工作主题。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要按照我局批复文件中确定的试点工作主题及其目标和任务,调整、完善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印发,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
今年,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于12月6日前,将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书面推荐函、城市人民政府申报函、试点工作初步方案以及《评定办法》第六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以纸件和电子件形式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对于已向我局提出试点城市申报的城市,市知识产权局要向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书面申报请示,按照基本工作内容和特色工作主题要求,明确试点主题及其目标和任务,修改试点工作方案,补充《评定办法》第六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有关材料后,向我局补充提交书面推荐函、城市知识产权局申报请示、试点工作方案以及《评定办法》第六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关补充材料于12月6日前以纸件和电子件形式报送至我局专利管理司。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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