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3-21 阅读数: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以下简称“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推荐名额
(一)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截至2012年底示范创建期满且通过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且截至2012年底完成至少一年示范培育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具备示范城市的申报资格(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各省按照具备申报资格城市数量50%的比例,向国家局推荐参加评定城市(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2)。
二、评定方式及时间
按照《评定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报。示范城市的评定工作将按照城市自愿申报、省局择优推荐、国家局集中评定的方式进行。2013年示范城市评定工作于6月完成。省局推荐工作应于4月12日前完成。
三、评定的主要内容
(一)对申报城市是否通过《评定办法》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申报条件”中的六个一票否决条件进行审查。
(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考核指标》,对政府投入、知识产权产出、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环境、机构建制、创新举措及突出成效等内容进行评价。
四、申报材料
(一)省局推荐函。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
(三)省局对推荐城市进行测评的原始资料,测评分数及排序。
(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申报表(样表见附件3)。
(五)《评定办法》第八条要求的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
1.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各级政府下达相关知识产权目标的通知、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含有知识产权指标的市政府与市本级各部门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含有知识产权的指标列入市政府与市所辖区政府、县政府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目标考核结果的报告(通报)等文件。
2.机构、专职人员及执法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城市市政府、市编办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对于知识产权局为独立机构或二级局的,知识产权局在编人员全部计算为专职管理人员;对于知识产权局与其他机构“同一机构、两块牌子”的,或为其他机构的内设机构的,知识产权专职处室人员及分管局领导计算为专职管理人员;执法处室人员为专职执法人员);执法证持证人员名单及执法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预算的批复、通知等材料;市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额度的证明材料。市财政局关于部门预算的批复、相关专项经费追加的请示及批复。
4.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和拥有量增长率的证明材料。
5.2012年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评价结果排序进入所在省前1/3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申报城市专利行政执法考核评分及省辖市专利行政执法考核评分排序。
各省知识产权局于4月12日前统一将申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各城市(城区)自行报送的材料、省局逾期报送或超名额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五、相关要求
(一)各省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认真组织具备申报资格的城市进行申报,并严格按照推荐名额数量进行推荐,超过数量的,直接按照给定名额进行去除,不再另行通知。
(二)各省知识产权局要对各申报城市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示范城市称号的,予以取消,并进行通报批评。
注:本通知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
附件:1.具备申报资格的城市名单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名额
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申报表(样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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