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1-14 阅读数: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通知
(国知发管函字〔201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84号)的规定和要求,经集中评定,现确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的泉州市鲤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狮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等7个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并原则同意各园区的试点工作方案。
上述园区的试点工作周期为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试点期间,我局将对试点园区工作进行持续指导和跟踪管理,督促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和落实。试点期满后,我局将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及《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各有关省、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试点园区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将试点园区建设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制定相应扶持政策;要指导各试点园区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认真落实试点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各试点园区要对试点工作方案中各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细化时间节点、落实责任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措施、完善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圆满完成和全面落实,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园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提升区域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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