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1-14 阅读数:
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国知办发人字[2013]57号 2013年8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和《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工程,规范和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运行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事业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承担知识产权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机构,是培养培训知识产权人才的平台。
第三条 培训基地根据地域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突出特色、整合资源、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批建设和分级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培训基地建设工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组织协调,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和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是培训基地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基地的审批设立和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培训基地建设的重要政策和措施,指导培训基地开展工作,为培训基地建设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在培训项目、软科学研究等方面对培训基地予以倾斜,组织开展培训基地总结考核、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六条 培训基地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是本地区培训基地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基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培训基地制定发展规划和培训计划,为培训基地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七条 培训基地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是培训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培训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培训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并负责培训基地教育培训设施建设及条件保障,承担培训基地日常运行及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等知识产权培训机构及相关部门、行业组织要发挥其在知识产权培训、学术研究等方面的优势,参与培训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提供人才培训、教学研究、师资培训、教材开发和远程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
第九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加强知识产权普及培训,承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专项任务,组织教学研究、师资培养和教材建设,大力培养各级各类符合时代要求、多层次、复合型和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同时积极拓展对外交流合作。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十条 申报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基础和一定社会影响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
(二)知识产权教学培训工作团队基本形成,拥有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和具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满足知识产权培训需要的教学和辅助设施。
(四)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急需紧缺知识产权人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申报及设立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单位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审核同意后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申报书》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审批,对合格者予以批准设立并授牌。
第四章 基地运行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满足社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为目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培训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讨班或进修班;加强知识产权教学建设,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及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国际交流等活动;根据社会需求,面向公众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培训等工作。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有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的知识产权专项培训项目的义务,实施公益性培训项目时要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将人才培养工作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主动面向市场开展知识产权服务,针对特定区域和具体产业,开展政策解读、学术研究、宣讲培训,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更好地发挥培训基地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立足本地、突出特色,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依托地区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建立系统多元的复合型培训体系,从一般培训逐步转变为高端培训,适时提升培训层次和水平,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特色培训。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应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等新的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突破时间空间对人才培训的限制,实现教与学的互动,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应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扩宽对外合作培训渠道,探索利用国外优质资源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有效途径。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建设经费以培训基地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要逐步建立培训基地项目扶持机制和经费使用管理机制,支持培训基地建设发展。
第二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委托下达培训基地的知识产权培训等项目予以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开展培训基地建设专题研讨和经验交流工作,推动培训基地工作有序深入开展。
第二十二条 培训基地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积极扶持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培训基地作用,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训,在培训项目、教材、师资、工作经费、软科学研究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培训基地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才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国家财政支持的培训项目经费,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现行财务制度使用和管理,并于项目结束后将培训项目实施情况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对培训基地进行年度总结。总结优秀的,予以表扬;总结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以每3年为一周期对培训基地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培训基地资格;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培训基地资格,或者利用培训基地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培训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培训基地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培训基地管理政策措施。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当地教育培训优势资源建立省级培训基地;西部地区可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集中区域优势或依托外部资源共建省级培训基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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