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2 阅读数: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等6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通知
(国知发管函字〔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84号),经集中评定,确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6个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并原则同意各园区试点工作方案。上述园区的试点工作周期为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试点期间,我局将对园区试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跟踪管理,督促试点工作方案的落实。试点期满后,我局将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及《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对试点园区进行考核验收。
各有关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试点园区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将试点园区建设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给予政策倾斜和经费支持,要指导各试点园区管委会认真落实试点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各试点园区要对试点工作方案中各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细化时间节点,落实责任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措施、完善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圆满完成,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园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提升区域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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