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1-19 阅读数:
--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大幅提高。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措施落实到专项和计划管理的各个环节,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大幅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有机融入科技工作的各方面和科技创新活动的全过程。
--支撑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在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一支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一批面向科技发展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形成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服务有效结合的机制。
三、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建设
完善和落实知识产权政策,在科技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科技创新的各个环节强化知识产权导向,为推动科技创新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保障。
1.完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规划纲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相关配套文件中与科技创新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措施,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加强政策实施情况评估。
2.完善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政策法规。充分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激励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研究制定职务发明条例、技术转移条例等法规。完善与落实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落实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措施。完善和落实技术转移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股权激励政策,制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和对外转让审批管理办法。
3.结合科技发展新形势,不断完善相关知识产权政策。研究科技发展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新问题,关注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面临的知识产权新挑战,并及时提出应对策略和政策措施。加强科技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协调衔接,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保障公众依法合理使用创新成果和信息的权利,促进创新成果合理分享。
(二)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和完善科技行政管理中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强化各级科技行政部门、科技计划和重大专项组织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指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创新主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1.全面落实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完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落实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课题)承担(组织)单位等各类参与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明确具体责任机构和人员。各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各专项专家组中要吸纳知识产权专家参与,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提供全过程跟踪服务。建立健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信息登记、统计与评估制度。
2.引导创新主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通过开展培训、试点示范等方式,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创新主体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专业管理队伍,制定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形成从研究开发到产业化和产品销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3.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完善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在国际科技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加强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4.加强地方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各级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围绕地方科技创新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与完善地方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建立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三)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加大对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创造活动的扶持力度,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前沿技术领域产生一批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创造。探索各类创新主体、不同类型创新活动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
1.提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能力。完善各类科技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知识产权指标,将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获取和应用转化作为应用类技术开发活动的重要评价指标。围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领域和地方特色产业开展专利态势分析,制定符合领域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大科技计划对知识产权创造活动的支持,对有望取得知识产权和成为国家、国际标准的研发任务,加大支持力度。
2.提高各类创新主体的的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能力。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引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合理确定研发路线和市场策略。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探索开展合作研究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以知识产权获取和共享为目标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在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取得一批具有原创性、基础性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3.完善和探索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不同创新模式的知识产权政策和策略。支持和指导创新主体针对不同的创新模式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策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成果。
(四)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体系建设
落实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运用的政策,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建立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体系。
1.推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建立健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报告制度与信息发布制度,落实项目知识产权推广和指定许可制度。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领域构建专利池,建立知识产权共享机制。加强对项目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将项目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与转移转化成效纳入立项评审及验收指标体系。加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要建立专门技术转移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技术转移工作。
2.完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技术市场作用,创新技术交易服务形式,构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鼓励区域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所、资产评估公司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发展,强化其知识产权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能力。
3.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充分利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促进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转移与运用。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促进科技、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有效结合,推动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推动完善质押贷款、创业投资、资本市场等多层次的知识产权融资体系。
(五)加强对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服务
根据科技创新和科技管理的特点,引导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和服务,建立健全面向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
1.加强知识产信息服务。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中,通过新建或整合现有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建设面向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平台开放共享机制。围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产业和重大技术领域等,开展专利分析和预警工作,为科技管理和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支撑和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科技信息机构中培育一批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培育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和预警人才队伍。加强知识产权统计、分析、检索工具和方法的开发应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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