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知识产权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 其他 >  文章

关于修改《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决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2-04  阅读数: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57日市政府第14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414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中的“由本市展会登记部门登记”删除,修改为“举办”。

 

  二、第八条第(六)项删除“、展会登记部门”及“;未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的,展会登记部门不予登记”。

 

  三、第九条第(四)项删除“、展会登记部门”。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被投诉人拒不采取措施的”修改为“被投诉人拒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的”。

 

  五、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拒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的”;第(三)、(四)项中的“上一届”修改为“往届”;第(三)、(四)项增加“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修改为“……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本届展会中又继续展出同一参展项目的”。

 

  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修改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相关文章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12修正)
  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情况问卷调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