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2-04 阅读数:
(四)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五)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专利;
(六)假冒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有关专利的行为;
(七)故意为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投递等便利条件;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未经组委会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组委会的名称从事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
第十条 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的广告涉及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做好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做好案件通报、移送、接收的衔接工作。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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