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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4  阅读数: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知发〔201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类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着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加快知识产权产业化步伐,我局制定了《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5月9日

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贯彻落实,引导全省各类园区实现发展方式由要素发展向创新发展的转变,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创新资源开发,聚集创新型企业、行业及产业链,对所在区域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当地走新型发展道路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类孵化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知识产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其中试点园区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3月份进行,示范园区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

第四条 园区申报、评定和管理应遵循自愿申报、突出特色、择优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管理部门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迫切需求,并出台相应政策,采取相应措施主动开展各项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二)园区设立了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

(三)近两年园区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增幅达5%以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5%以上,有5家以上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四)园区建立了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机制,开展了专利运营转化、质押融资等相关工作。

(五)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三年未发生严重知识产权假冒和侵权专利纠纷。

(六)每年对园区50%以上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

第六条 申报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试点工作并通过验收考核。

(二)园区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出台园区知识产权战略或实施意见,将知识产权数量、质量指标纳入园区年度考核体系,并有具体措施实施推进。

(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充足,专项经费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不低于0.05%。

(四)园区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和企业集团,企业专利申请量占园区申请总量的50%以上,向国外申请专利数量逐年递增,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园区内含有专利技术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五)园区内企业知识产权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至少有3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参与贯标的企业认证通过率达80%以上,建成并有效运行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专利专题数据库或公共交易平台,大力引进高水平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园区,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六)园区内设立了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工作站,建立重点企业专利预警和侵权快速处理机制,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申报试点示范园区应由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向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表、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创建试点或示范工作方案等申报材料,工作方案应包括创建主题、目标和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市州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和推荐函,同时将申报材料一并提交省知识产权局。

(三)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适时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安排答辩,形成评审意见并报局长办公会审议。

(四)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试点、示范园区名单,将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有异议的,省知识产权局对异议的内容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不予评定。公示无异议的,评定为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试点园区期限2 年,试点工作期满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示范园区。验收未通过的应按要求整改,半年后可再次申请验收,再次验收未通过的撤销其称号。

第九条 试点示范园区应主动与省、市知识产权局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及时交流园区建设情况,于每年2月份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并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3年对示范园区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其称号,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设立专项资金,对试点示范园区实行分类指导,重点扶持。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将给予示范园区以下工作支持:

(一)园区内企业优先被认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园区内企业优先获得发明专利授权、PCT专利申请、专利转化运营等资助;

(三)以项目形式优先指导园区开展专利支撑产业发展研究工作,面向园区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知识产权评议、专利数据库建设、重点行业专利分析、专利交易、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培训等;

(四)优先推荐园区内企业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五)优先支持园区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省内相关部门各类项目计划;

(六)享受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及措施。

第十三条 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试点示范园区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在预算内安排专门资金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确保园区完成预期工作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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