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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30  阅读数:

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结合广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我市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和实施知识产权重点推进计划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利申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的费用进行资助。重点资助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适当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范围和标准按《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规定》执行(附件一)。

 

  第五条 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建立健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开展专利技术和产品推介工作;扶持开展专利技术评估、评审、专利许可、转让、专利权质押工作;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具体按《广州市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暂行规定》执行(附件二)。

 

  第六条 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实施知识产权重点推进计划。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行业和区域,推进试点示范工作,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网工程,有针对性地解决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工作安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做好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拨付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指导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市知识产权局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九条 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区、县级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加强本地区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止。

 

  附件一

  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均可依本规定申请资助。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专利申请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请专利按以下标准资助: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1,000元/件,审查费资助2,5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4,200元/件;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70%费用减缓的,申请费资助350元/件,审查费资助75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2,200元/件;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85%费用减缓的,申请费资助200元/件,审查费资助4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2,000元/件;

 

  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0元/件;

 

  (二)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600元/件;

 

  (三)申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元/件;

 

  (四)申请PCT,单位申请的资助10,000元/件,个人申请的,资助5,000元/件;

 

  (五)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元/件;申请其他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0元/件。以上限于资助在2个国家的申请。

 

  第六条 属于广州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技术领域的项目以及列入市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请和获得发明专利,对我市经济、科技发展有重大推动或引导作用的,经评审确认,可获得择优重点支持,资助标准可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七条 申请资助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请人需通过广州市专利信息服务网(www.gzpic.cn)提交《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表》,并向资助受理部门提交以下验证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有关文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授予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和专利证书(若申请授权资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专利申请人的接受资助款的银行帐号。对于个人共同申请的,需提供由共同申请人签名认可的银行帐号;

 

  (五)国外、港澳台发明专利受理国或地区(组织)专利机构发出的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扉页以及专利产品或技术进入申请国或地区(组织)市场的可行性报告。申请PCT,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申请受理文件。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验证时提交原件核对。

 

  第八条 申请各项资助的,应分别自专利申请、实审、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资助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

 

  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资助申请进行最终审核,审查合格的,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申请人发放资助款项,同时在网上通告或通过短信告知。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止。原《广州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穗知〔2004〕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广州市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运用,根据《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运用包括建立健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和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建立健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开展专利技术和产品推介以及专利市场管理等活动;扶持开展专利技术评估、评审、专利许可、转让、专利权质押等。

 

  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专利技术的实施起示范作用的专利项目。包括:产业化引导资金项目、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等。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产业化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广州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申报专利项目具有合法实施权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条件,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专利项目具有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符合产业化发展方向的有效专利技术,并有较好的产业化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 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除符合第四条外,还必须符合:

 

  (一)申报单位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书;

 

  (二)贷款项目已产生利息。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除符合第五条外,还必须符合:

 

  (一)专利技术已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二)专利权人与质押债权人已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书。

 

  第七条 同一项专利技术不得重复申报第四条至第六条所述的项目。

 

  第八条 申请产业化引导资金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一)《广州市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的,应提供相应的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四)营业执照副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上年度财务报表等。属于特殊行业的,还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五)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除提供第八条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贷款合同书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除提供第九条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专利技术评估报告、专利权质押合同书、担保机构担保协议书(若申请资助担保费)。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

 

  (一)初步审查。市知识产权局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实地考察;

 

  (二)项目评审。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

 

  (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我市专利产业化工作的实际确定扶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

 

  (二)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广州市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任务书》。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产业化专项资金预算,对各类产业化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优先扶持专利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和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

 

  (一)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用于建立健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

 

  (二)每个产业化引导资金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特别优秀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扶持额度;

 

  (三)每个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最多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四)每个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最多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专利技术评估费给予评估费的50%、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对有担保机构担保的给予不超过担保费的50%、最多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资助资金按年度拨付。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下拨项目扶持经费。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产业化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做好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每年向市知识产权局书面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半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须提供: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后续取得的专利或成果的证明。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小组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并实地调查。项目验收以《广州市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任务书》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结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整改后再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广州市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任务书》导致实施项目失败的,或者项目到期后拒绝验收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新的产业化项目。

 

  第二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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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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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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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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