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30 阅读数:
深圳市数字作品备案规定
第一条 【宗旨】为促进我市版权产业的发展,加强作品著作权保护,便于著作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数字作品备案,是指作品备案机构根据著作权人的申请对数字作品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记录并出具备案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 【原则】作品实行自愿备案制度。著作权人可以自愿选择将作品备案或者不备案,也可以选择将作品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适用范围】下列作品可以按本规定申请备案:文字、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电影、视像、产品设计图、图形、汇编、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或其他可以办理备案的作品。
申请作品备案的,应当将作品数字化。
第五条 【不予备案】下列作品不予备案: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四)未将作品数字化或者在技术上尚无法办理备案的其他作品。
第六条 【职能分工】数字作品备案由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
数字作品备案工作由市主管部门委托的作品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办理。
第七条 【申请受理】备案机构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申请受理机构)受理备案申请。申请受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受理备案申请,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管。
市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申请受理机构名录和申请方式,便于申请人办理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作品备案可以由著作权人提出,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
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申请材料】申请著作权备案,应当交验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数字化作品;
(三)权属声明;
(四)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
(五)其他与备案作品有关的必要材料。
备案申请表和权属声明的格式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通过网络由申请人免费下载。
第十条 【申请方式】申请作品备案可以直接到申请受理机构办理,也可以通过网络方式申请办理。
通过网络方式申请办理的,应当按照要求向申请受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受理,并即时出具受理回执或者受理号码;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真实保证】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 【提交】申请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作品权属以及是否属于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等加注意见,并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提交备案机构。
第十四条 【备案】备案机构在接到申请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真实、完备的,予以备案,发给备案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退回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备案证书的,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已印制的备案证书由备案机构予以注销,并同时通知申请受理机构。
第十五条 【证书】备案证书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签发。盖数字作品备案专用章。
申请人申请出具电子备案证书的,可以出具电子备案证书。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骗取备案证书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备案证书。
第十七条 【软件备案】计算机软件已经办理著作权登记的,可以凭登记证书直接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直接发给备案证书。
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可以持许可证明材料办理计算机软件许可备案。
第十八条 【公告】作品备案情况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为:作者(著作权人)、作品名称、备案证书编号等。市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通过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进行公告。
作品著作权人在申请时书面注明不公开其备案情况的,对其备案不予公告。
第十九条 【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撤销备案:
(一)申请人申请撤销的;
(二)发现作品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三)司法裁判或仲裁文书确定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四)申请人提供备案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材料虚假的。
第二十条 【撤销决定】需撤销备案的,由市主管部门直接作出撤销决定或者由备案机构提出撤销意见,经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作出撤销决定。
撤销决定由备案机构通知备案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撤销处理】撤销著作权备案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撤销决定即日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予以公告。
著作权备案被撤销的,备案证书在撤销公告发布时即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备案机构查询作品备案情况。
申请人办理著作权备案后,可以要求备案机构出具除备案证书以外的其他备案情况证明。
申请出具他人的备案情况证明的,应当经备案机构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费用】数字作品备案和查询备案情况备案机构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情况报告】办理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或者取得使用许可的企业,以及代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相关机构,应当将每一季度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及许可情况报送备案机构。
备案机构应当编制每一年度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情况报告,由市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监管】申请受理及备案机构应当严格按本规定办理著作权备案,发生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
申请受理机构多次发生违反本规定情形或者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备案机构不得再委托其受理著作权备案申请。
第二十六条 【诚信记录】下列情形由市主管部门录入知识产权诚信档案:
(一)申请人提供不实信息或者虚假材料的;
(二)拒不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的;
(三)申请受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拒不予以纠正的。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备案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具体规定】受理及备案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具体规定,经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施行。
受理及备案机构制定的具体规定违反本规定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由市主管部门责令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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