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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项目在国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给予补助的实施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30  阅读数:

云南省科技项目在国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给予补助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鼓励我省承担科技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外申请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增强我省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的决定》(云发[2008]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获得国(境)外批准的自主知识产权在申请、登记过程中的费用。其补助方式是指对获得国外自主知识产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次性定额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包括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立项项目,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选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在国外申请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是指获得国(境)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国际性组织批准或登记的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国际技术标准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第五条 补助资金来源为云南省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资金中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六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对科技项目在国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补助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科技项目在国(境)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给予补助的工作,应当按照公开透明、诚实申请、规范受理、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条件和额度

  第八条 凡第一知识产权人为本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户籍在云南省的个人,在本省实施科技项目并在国(境)外申请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均可依本实施办法申请补助。

 

  第九条 获得授权的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及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的国际技术标准,每项补助人民币8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获得的发明专利权,每项补助人民币5万元;获得国(境)外植物新品种权的每件补助人民币5万元;获得国(境)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国(境)外软件著作权的每件补助人民币3万元。

 

  第十条 同一补助对象一年内申请补助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已获省级财政其他专项经费知识产权补助的不再给予补助。申请补助的时限为2006年1月1日后取得国(境)外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 申请和批准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省科技厅提交《云南省科技项目在国外取得知识产权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已获授权的国(境)外专利证书原件;

 

  (二)国(境)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制定国际技术标准的,须出具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标准文本或文件;

 

  (四)由云南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知识产权证书进行真实性审查的证明。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印鉴。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在国(境)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补助资金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集中评审”制度。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负责受理并审核要件齐全的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负责审定通过审核的补助资金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 对通过审定的补助资金申报项目,省科技厅当年进行资金汇总后纳入次年度国外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预算,预算下达后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严禁截留、挪用国外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对截留或者挪用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被截留或者挪用的补助资金外,应当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和问责。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国外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对骗取的补助资金如数追回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2009年5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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