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青教授应邀出席《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问题座谈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4-04-21 阅读数:
【冯晓青知识产权网讯】2014年4月14日,冯晓青教授应邀出席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问题座谈会。会议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学术报告厅举行,举办单位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等。来自我国立法、司法、行政、高校与科研院所、著作权集体管理等部门数十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名单附后)。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介绍与会专家后,国务院法制办文教卫司金武卫处长首先进行了专题发言,来自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冯振宇教授、刘孔中教授接着介绍了台湾地区修法的信息和动态。然后是自由发言,由郭和教授主持。
冯晓青教授在发言中主要就《著作权法》总则部分修改发表了意见(附后)。本次会议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附一:部分参会专家学者名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王自强;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金武卫处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高思副巡视员;工信部石玉春副处长;文化部张百成副处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姜文军副处长、祝燕南副处长;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张慧玲;商务部柴海涛司长;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孙娜、孙一超;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文化石孙雷副主任;《中国版权》杂志孙雷编审、常青编审、郑晓红编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李三丹助理审判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冯刚副庭长;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芮松艳;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于晓白审判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陈锦川庭长;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罗东川庭长;BSA王晓艳、云轩、王刚;中国作协林洋;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北京代表处高村大辅、王莹;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刘晓霞、马力海;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阚敬侠;人大国家版权贸易基地李方丽;《中国版权年鉴》高川婷;中国曲艺家协会张小枫、陈奔;CISAC吴铭枢、张晶;中国美术家协会朱凡;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安盛燮、韩济勋;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朱永德;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林涛;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张洪波;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刘平;中国音像著作全国集体管理协会马继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曹新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顺德;厦门大学法学院林秀芹;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罗莉;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马一德;中关村知识产权研究院裘安曼;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曲三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寿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孙新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陶鑫良;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许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欢庆、张广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冯晓青、张今;北京大学法学言张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周林;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孙山;南开大学法学院向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范长军;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侍孝顺祥;人大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康昕;台湾政治大学冯震宇;台湾中研院刘孔中;中国人民大学郭禾。
附二:冯晓青教授发言摘要
第一个问题:第一条立法宗旨条款,主要以送审稿为基准。里面规定了保护作者,还有传播者传播权。大家回顾一下该条款,还规定了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经济发展。建议保留现行法中“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加上保护作者著作权、传播者权,这样可以将保护公众利益加进去。因为法律不仅保护作者和使用者,还有是维护公众利益甚至国家利益。》《送审稿》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没有改,后边加又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建议把第二个“社会主义”改成国家,即:促进国家科学、文化、经济发展,这样可以使条文更紧凑和简洁。
第二个,作品定义,送审稿也有修改,改来改去直接反映立法者态度、想法也在变。最后讲作品是智力表达,我觉得要恢复原来的。有个别条文改变也有可能,包括前面三稿也反映,整个过程里边我们发现改革的比原来差的,可以恢复。个人认为,恢复创作成果的规定,而不是仅仅智力表达。没有提到作品必须创作,现行作品列了一大堆,建议改为基于创作而产生智力成果,这样可能对作品的概念和作品传播相关客体、以及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界限划的很清楚,建议加上这个,最后落款智力成果而是不是智力表达。
第三个,著作权、相关权法律调整的什么。里面加上了版式设计。我个人看法:根据国际公约,版式设计不要提了,因为版式设计国际公约没有提,我国没有必要超国民待遇,建议删掉,保留这种表演、录音录像之类。
第四个,关于不适用著作权条款。送审稿只是修改,这方面应该还是增加,我们借鉴国外一些法律,还有我们实践的情况,比如国家机关范围?现在只是讲官方文件的译文,那官方文件汇编是不是能放进去?还有国家组织的试卷、试题算不算?把排除侵权的范围扩大一下。
第五个,概念定义,送审稿增加什么是相关权?专门加一条,增加相关权定义,你解释相关权,为什么著作权不解释?我觉得应该定义一下,作者和其他对作品享有权利,有没有加上关于著作权定义的。
第六个,技术性的问题。它把著作权产生和相关权产生分割了,我建议是不是整合一条,这样没有特殊的含义,主要逻辑规范比较规范角度。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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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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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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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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