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青教授应邀出席第四届中国-欧盟法律论坛并发表演讲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6-10-16 阅读数:
【冯晓青知识产权网讯】2016年10月15-16日,冯晓青教授应邀出席了第四届中国-欧盟法律论坛并发表演讲。本次盛会由中国法学会和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举办,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承办。会议地点是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学术报告厅。会议探讨的主题是创新风险防范机制,引领“一带一路”法律合作。冯晓青教授在论坛关于“开放性数字化市场公平的法律规制”部分,就欧盟最新数字化单一市场著作权指令草案及其对中国著作权法修订的借鉴作了专题演讲。冯晓青教授在发言中指出:
草案制定的直接目的是实现上述单一市场战略和著作权保护框架。其制定反映了欧盟对于著作权制度在数字化环境下的有效变革,以及有效应对数字化的挑战的举措和对策。其中,突出地体现于激励著作权作品的创作、传播和有效利用,通过繁荣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促进欧盟经济、文化发展。该草案是近些年来欧盟关于著作权制度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变革的重要发展。
草案的主要内容涉及:数字和跨境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限制与例外;著作权许可与用户范围的扩大,促进著作权市场的发展等。主要体现于其第二、三和第四章。
著作权法是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对价之利益平衡机制。为了促进作品的有效利用和传播,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繁荣科学文化,各国、地区著作权法无不规范了较为全面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就草案而言,数字和跨境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限制与例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教学活动,如基于教学目的以数字方式和跨境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数据及文本挖掘,如基于科研目的所开展的大数据分析;基于保存文化遗产的目的的使用。
著作权法基于促进文化科学繁荣目的,还需要在制度设计中尽可能地促进作品的利用。著作权许可则是利用作品的基本方式之一。在这方面,草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和视频点播平台上视听作品进行许可协商机制均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著作权保护制度需要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为了针对在先内容创造更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草案还规定了以下内容:赋予新闻出版者针对其新闻出版数字化使用的邻接权,保护期限为20年;强化著作权人在作品传播、利用中的谈判地位,以在线方式开发视频共享平台的内容;以及基于透明度原则确保作者和表演者在在线内容中获得必要的报酬。
冯晓青教授还分析了草案对我国著作权法律修改、完善的借鉴:
(1)著作权法不仅是一部“所有权法”,其在确保对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以及相关权人的保护基础上,应当立足于市场经济这一大的舞台,强化对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利用与传播。
(2)著作权法应当及时回应技术发展尤其是数字网络环境的变革,作出及时的调整。
(3)著作权法永远是一部利益平衡之法,需要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环境变化。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进行有效的利益分配、整合和协调。
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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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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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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