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知识产权问题的采访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12-22 阅读数:
采访者:
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
记者:马丽
我们在做一个银行知识产权选题,其中涉及到以下民法问题,希望能得到您的解答:
1. 现在很多银行经常受到图片公司的起诉,被指责侵犯了图片公司的著作权。一般来说银行都是委托广告公司进行银行卡的外观设计、制作宣传品和广告,约定所有权归银行。请问如果委托产品使用的图片侵犯了图片公司的著作权,是否应该由银行承担责任?
答:如果委托产品使用的图片侵犯了图片公司的著作权,图片公司仍然可以追究银行的法律责任,银行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即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图片公司享有的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只要发现他人使用的图片系和自己的雷同而不是独创的,即可以追诉。而银行和广告公司协议只对双方有效,不能凭借这一协议免责。
2. 如果银行尽了合理审查义务,也向广告公司支付了合理的图片价格,是否仍要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答:即使银行尽了合理审查义务,也向广告公司支付了合理的图片价格,仍然不能免除上述情况。道理还是和上面一样!当然,银行可以基于和广告公司的合同,再追究广告公司的违约责任。
3. 银行可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图片的使用权?我国法律是否有知识产权善意取得制度,您是否支持知识产权善意取得制度?
答:至少在目前的法律规定情况下,如果广告公司制作的图片确实侵犯图片公司的著作权,银行难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图片的使用权。
我国法律尚没有这方面明确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如商业秘密就可以引进这一制度。
4. 中资银行一般通过外包协议委托外企开放银行业务系统,这种协议中一般有责任上限条款,即“对于系统故障造成的损失,开发公司以开发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条款是否合理?可否认定无效?(据了解有这种系统开发能力的外企都是行业的垄断企业,中资银行没有选择的余地)
答:不能笼统地说有效或者无效,要个案分析。但无论如何,合同约定的免责,应不违反法定义务。同时,注意运用反垄断法保护。
5. 为了减少上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降低其带来的损失,您对银行有什么建议?
答:(1)在和他人著作权事务方面合作时,约定著作权的担保条款,以减轻著作权侵权风险;(2)最好就一些重要的知识产权事宜,咨询专业律师和专家把关,避免风险和损失。
- 个人简介:(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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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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