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宋宁华、梁宗 时间:2009-09-27 阅读数:
盗版者除了赔钱、道歉还要获刑
刑、民“双管齐下”,侵权者赔钱又获刑。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集中宣判。在“阿迪达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众联公司、百路驰公司,被责令停止侵权,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1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内容经法院审核的声明。
同时,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LV”、“GUCCI”、“CHANEL”等名牌箱包、钱包的朱晶晶提起上诉,终审维持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朱晶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斜条”引起诉讼
2008年12月8日,众联公司与百路驰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销售合同》,约定百路驰公司委托众联公司以每双40元的价格销售涉案女鞋45双。
2009年3月10日,公证员在本市万达奴体育用品商店支付现金购买了运动休闲鞋两双,鞋盒上标示了百路驰公司的名字,盒内黑色运动休闲鞋两侧的鞋帮上使用了红色“三斜条”标识。
阿迪达斯公司于2000年3月17日,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三条杠”图形商标,用于包括运动鞋和休闲鞋的鞋类商品。该公司认为,百路驰公司和众联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起诉到上海二中院,要求百路驰公司和众联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构成侵权应赔偿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阿迪达斯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该公司的“三条杠”注册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在相关消费者中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经比对,被诉的运动休闲鞋两侧鞋帮上倾斜的三条杠,与阿迪达斯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可认定为相同。
百路驰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生产、销售行为构成对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众联公司作为体育用品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构成侵权。上海二中法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考量,作出如上判决。
网上兜售假名牌
无独有偶,不但在商店里有人“傍名牌”,在网上,也有人“傍品牌”。2007年4月起,淘宝网“力佳小店”的店主朱晶晶在小店里公然卖起了假冒世界知名品牌箱包、钱包等,销售金额高达20余万元。
2009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在朱晶晶租借的房屋内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钱包共计593件,并当场将朱晶晶抓获。一审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朱晶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缴获的违禁物品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朱晶晶认为自己有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情节,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要求从轻处罚。上海二中院审查后认为,朱晶晶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于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本报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 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