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30 阅读数:
作者:编辑部 来源:中国专利商务网
专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到目前为止只有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实施,并于1992年、2000年两次进行修改。我国对专利制度本质特点和运作规律的认识尚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之中,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要求相比,我国专利法仍需要不断积极的完善。
在今年上半年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表示,国务院就专利法修改草案正进行审议,不久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预计修改工作将于2009年上半年完成。
对于即将出台的新专利法,国内外、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关注。在此,本网针对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相关情况浅作分析,以增进大家对专利法修改的进一步了解。
服务型政府的角色定位
许多人会问为什么要对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改?据悉,最主要的原因是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做准备。我国2005年开始启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工作,截至今年的四月九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原则上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确保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为了达到这一要求,我国从2006年开始,全面启动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修订工作。而专利法、商标法是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是第二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第一次修订。这对于进一步全面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是一个必要的工作。
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迫在眉睫,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更是此次战略实施的重中之重。2005年4月15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研究课题座谈会”在北京成功召开,这标志着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准备工作的正式启动。会上50多名国内著名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57.3万件,比上年增长20.3%。同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予专利权26.8万件,比上年增长25.2%。然而,在我国法院所受理的3196件专利纠纷案件中,70%均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由此可见,现实问题摆在面前,由于制定专利法是在1984年,而民法通则是1986年制定,专利法实行的时候还没有民法通则,所以在专利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大有必要。在角色定位上,政府更是要以“服务型”宗旨贯穿于修订工作始终。本次修订在专利法中将首次规定专利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这在政府行政执行力上是一项民本服务思想的跟进与突破,也无疑是“服务型政府”的直接体现。在专利侵权的诉讼程序问题上,现有技术抗辩的加入相信也会带来整个专利体制的变革。
同样值得关注的几大民本举措,还有专利申请手续和审查程序的优化、专利权的保护以及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完善、专利权申请、归属、转让、滥用等具体标准的完善及其他方面工作的整合,让我们看到了政府部门在致力“服务”上所做的努力以及现已凸显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