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成功主办“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与临时禁令研讨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6-07 阅读数:
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策划与主办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与临时禁令研讨会”,3月29日在广州举行。最高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北京一中院、广州市中级法院、深圳市中级法院、济南市中级法院、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等各级法院法官,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国家版权局法规司王自强司长、人民日报广东分社杜若原副社长、英国驻广州总领事馆Alastair Morgan总领事,还有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人民大学、英国睿阁(Wragge)律师事务所、英国罗思集团、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北京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等机构的代表共计三十多人与会。
今年3月16—20日,在英国外交与联邦事务部、英国知识产权局的邀请与资助下,知识产权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组织了包括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等法院在内的相关法官,华南理工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深圳大学等高等院校的学者,以及知识产权律师在内的访问团一行14人,考察了英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情况。访问团先后在英国知识产权局、上议院、英国高等法院、睿阁律师事务所、伦敦大学学院进行了交流访问。
本次会议研讨会是继访英考察后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的中英之间经验交流探讨的深化。具体议题以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为中心,涉及到了相关的英国司法体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系、英国知识产权局组织及运行、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设立等多个领域。
会议开幕式上,本次会议策划与主办方知识产权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杨雄文教授简要介绍了赴英考察过程,指出英国数百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的宝贵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同时通过代表团与英国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进行交流,也帮助对方了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真实现状,得到最新最准确的信息;而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有益借鉴。Morgan总领事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刘春田教授强调了创造经济学概念,指出中国在近现代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产生差距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西方工业革命以后,开始重视创新活动。实行改革开放,积极主动的将自己融入到世界经济体制中,对于中国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何实现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利的衡平,与会专家学者从实证视角和理论视角对中国知识产权和司法保护体制的完善进行了深入探讨。广州市中级法院丁丽法官,汇报了关于英国交流中对英国司法系统与知识产权企业法庭(IPEC)的认识。深圳市中级法院法官黄瑜瑜,以专利损害赔偿的确定方法为切入点,进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的中英比较。她认为案件基本遵循四步走的原则:权利—责任—侵权—赔偿。两国都以全面赔偿、填平原则为最基本的原则,认定方法也基本相同:权利人损失或侵权获利→参考许可费。但是中国有法定赔偿原则,具有自由裁量权,而英国没有。我国法定赔偿在实践中适用的比率相当的高,但是金额通常较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欧修平庭副庭长列举了近年来广东省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适用类型的统计数据,指出法定赔偿使用率较高现象与知识产权无形性使利益难以评估,企业账目难以采信,证据制度有问题有关,他认为法定赔偿实际上并未有很大限制,高额赔偿的案件仍然很多。他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不能以最高最低来比较,要个案解决。
对中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选择和赔偿数额,英国睿阁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一定困惑,“赔偿数额计算是否拍脑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骆电法官给予强烈的回应,他强调赔偿额计算绝不是拍脑袋,而是不断通过探讨和制度的构建的过程。提请人大修法也从原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和法定赔偿3标准增加到5标准,增加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无形性决定知识产权必须围绕着构建可以触摸的制度,让知识产权无形性变有形性,考虑国情,借鉴国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黎炽森庭长就赔偿问题,中国法制在世界领先,赔偿原则方法先进,而实际操作中赔偿水平低、小案件较多、法定赔偿比例增加的原因,因为权利人举证能力有限,权利人往往仅以权利书起诉,实际经济效益缺乏取证。最高人民法院郎贵梅法官还提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我国赔偿额真的低吗?权利人要求赔偿额是否合理?以当事人提出过高的损害赔偿金额为标准判断损害赔偿数额,是否会使得实际赔偿额并不低,是否也因此增加专利海盗的数量?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以相关案件为切入点,不同的人取得专利,产生的利益可能会不一样,靠限定标准来判赔不合理的,还需要考举证情况。知识产权中,权利的价值是评估出来的,有不同的使用人创造出来价值,知识产权赔偿标准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必须个案评价,因人而异,有形财产可以统一,无形财产不能统一。
在法律救济过程中,如何真正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益和制度的权衡,是近年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中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郎贵梅法官对比了中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新旧制度,指出英国只有临时禁令,我国有诉前、诉中保全制度。他认为英美法系的临时禁令,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着重提出了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若干的疑难问题,例如支持行为保全的实质条件,诉前行为保全法院与本案法院的衔接,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措施的解除,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申请错误引发的赔偿责任的问题。英国睿阁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Josephine律师提出,损害赔偿是否足以弥补权利人损失的思考,认为临时禁令才是唯一有效的救济途径。论述了英国临时制度必要性与适用四要件,即案件存在争议、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双方当事人可能遭受的损失失衡、对可能遭受的损失交叉承诺赔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秦红梅法官,从英国知识产权局的行政权角度介绍了英国知识产权制度。英国知识产权局具有授权性、政策性,执法性,对推动政策和法律方面的工作起到搭建平台,充分磋商和强调经济证据的作用。她也提出英美无分民行之分,两者诉讼程序一样,侵权案件一并审理知识产权效力问题,而我国要中止以提起行政诉讼,相对冗长的诉讼程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郑颖法官,对欧洲统一专利、统一欧洲专利法院(UPC)的未来构建进行介绍。
在“临时禁令”议题自由讨论中,法官从实证角度分析禁令在我国适用率低的原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黄从珍,以一起禁令发布错误的案件为例,指出禁令造成的损失难以控制,法官倾向原告绝对胜诉可能性才发禁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晓军提出,在考虑临时禁令还是会涉及胜诉可能性、担保、不可弥补的损失,没有判决优先就没有调解优先。英国睿阁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Tom Carver律师指出,英国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将状态回到侵权前,损害赔偿问题难确定主要是证据因素影响,建议广泛适用临时禁令,赔偿数额可能会缓解。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黎炽森认为,这其实是利益平衡的过程,权利博弈的过程。
整理人:麦志敏 谢瑜 赵典
(注:根据现场记录整理,未经当事人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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