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Jörg Prechtel”奖学金颁奖仪式成功举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6-08-04 阅读数:
【冯晓青知识产权网讯】2013年10月3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办的系列讲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第13场专家讲座暨“德国Jörg Prechtel”奖学金颁奖仪式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隆重举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之“专家讲座”系列是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冯晓青教授组织的系列学术活动。为了鼓励同学们钻研学术的热情,中心邀请国内外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和实务界的资深专家来为大家进行专题式的演讲,介绍和展现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理论发展和实务动态。此次讲座由冯晓青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众多博士生、硕士生踊跃参加,并吸引了校外慕名而来的人士参与。
首先进行的是“德国Jörg Prechtel”奖学金的颁奖仪式,冯晓青教授首先发表了颁奖致辞,向现场的同学介绍了“德国Jörg Prechtel”奖学金的基本情况,并对获奖的同学表示衷心祝贺和殷切期望,最后表达了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和Prechtel 博士继续合作的希望。接下来冯教授宣布了本次获奖同学的名单。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冯老师和Prechtel博士一一为获奖的同学颁发了获奖证书并合影留念。
本次专家讲座,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有幸邀请到德国及欧洲资深专利及商标代理人、Prechtel 博士进行讲座。Prechtel 博士作为德国和欧洲资深专利代理人,对欧洲专利管理制度和法院系统有着非常深刻的认识。Prechtel 博士此次讲座的主题是Unitary Patent and Unified Patent Court(欧洲统一专利制度及统一专利法院概论)。Prechtel 博士剖析了欧洲专利立法的最新进展,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欧洲专利立法统一化趋向及欧洲专利法院司法实践,并且对未来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
此次讲座,Prechtel 博士首先为大家介绍了欧洲统一专利制度方面发展的现状。博士指出,欧洲当前的统一专利和捆绑专利仍然适用相同的申请和执行程序,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中欧洲专利立法统一化的趋向将进一步加强,这两种专利在权利管理、撤销程序和侵权诉讼中都应该适用不同的制度。然后Prechtel 博士为大家详细介绍和分析了建立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的改革方案,并且对比了统一专利和捆绑专利在司法实践上的不同特点。接着为大家介绍了欧洲专利申请和授予的相关程序,对比了统一专利和捆绑专利在语言、申请费用等上的不同特点,并且提出对于强束专利来说,统一专利法院相对于各国的法院而言是更好的选择这一观点。最后,Prechtel 博士提出了对于统一专利制度体系发展前景的展望,并且为大家介绍了在2014年欧洲统一专利体系正式生效之前,欧洲各国在专利制度方面的一些设想。
Prechtel 博士演讲结束后,冯晓青教授对Prechtel 博士的演讲进行了概述和评论。冯教授指出Prechtel 博士的演讲为我们提供了欧洲专利立法与实践方面的最新信息,是我们能够了解欧洲专利发展的第一手资料,不仅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加深对于欧洲专利制度的了解,而且对国内专利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对于同学们日后的工作中可能涉及到的涉外专利代理、保护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最后的交流环节,气氛非常活跃,研究生们表达了对欧洲统一专利制度和法院的个人见解,并且对不解之处进行了积极的提问,不仅涉及到欧洲发展统一专利制度的积极意义,还有同学提到是否有可能在所有的发达国家间实现专利法的统一。另外,冯晓青教授就欧洲统一专利制度对我国的影响方面与博士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希望大家思考中国将从这一制度中获得哪些利益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听众认为,这一制度是促进技术进步的有利工具,专利产品的数量也将大大增加。在这一环节中Prechtel 博士为大家一一解答难题,同学们都获益匪浅。
本次讲座是一次了解欧洲专利制度及其最新发展动态的难得的学术交流的机会,对我国的专利制度发展具有非常好的借鉴意义,也为我们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基础素材,听众在讲座中深受启发。最后,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谢幕,并期待下一次的讲座沙龙。
(执笔:高璎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2013级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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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讲座记录
讲座题目:“Unitary Patent”and “Unified Patent Court”
演讲专家:Jörg Prechtel博士,欧洲资深专利律师、商标和外观设计律师
主持人:冯晓青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时间:2013年10月30日晚7:00-9:00
地点:法大学院路校区科研楼地下102。
举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
开场部分:
冯晓青教授:
我们今天的活动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揭晓2013年度德国Jörg Prechtel奖学金。该奖项是由德国Jörg Prechtel博士设立,并且很受广大学生欢迎,我们今天揭晓的是第一次获奖的同学。但是,还有一件事需要解释,由于报此奖学金项目的人较多,所以我们对此次获奖名单进行了微调,以兼顾其他几个奖学(助)金。下面将揭晓本次的获奖名单。本次,我们设立了一等和二等奖学金,共有七位同学获奖。
我们的颁奖活动正式开始。下面我们以热烈掌声有请Jörg Prechtel博士为我们的获奖同学颁奖。同时我们也对Jörg Prechtel博士对我们学术活动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鼓掌)下面我念到名字的各位获奖同学上前领奖并与博士合影留念。
Jörg Prechtel博士:
我非常荣幸(中文)为你们颁奖。(鼓掌)
讲座环节:
冯晓青教授:
我们的第一部分结束,接下来,我们进行第二部分的讲座内容。本次讲座是关于欧洲专利制度。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Jörg Prechtel博士为我们作精彩演讲。(鼓掌)
Jörg Prechtel博士:
对于奖学金只有几句话,我很高兴地通过这种奖学金的方式在此鼓励你们投身知识产权领域,因为我认为知识产权的发展促进了技术的发展,因此知识产权领域值得投身。
在座的各位之中有人还记得去年我已经谈到有可能会到来的单一与统一专利法庭系统。你们当中谁在去年听过我的演讲,请举起你的手。因此,对举手的你们来说可能这是重复,而对于其他人来说可能就是新知识。因此,我将再次谈一些基础性的东西,并尽可能使之简单而实用。
我的演讲包括六部分。我首先向你们讲解欧洲统一专利,之后是单一专利法庭,二者都是相互联系的,但是我认为最好按照先后来谈,否则就会相当复杂和令人费解。第三部分,我们会讨论欧洲专利代理人的变化,以及中国的专利委托人。你们会看到其中变化并不大。之后我会谈到一个问题,即为什么专利的委托人选择单一专利。第五部分,将会谈所谓的旧专利和束专利无效宣告。之后我会出示一张幻灯片解释其法律基础。最后一部分,我会花更多精力在法律基础,不过这次报告将更侧重实践方面。
我们首先从第一部分开始。报告首先谈论的是我所展示在这儿的,欧洲专利会议的所有成员国。那是一个人可以获得传统欧洲专利的会议。之后你们会明白为什么我会将部分国家标注为蓝色部分国家标注为红色。事实上,欧洲专利说到底只是国家专利的集合而已,之前我们已经在欧洲专利局公室统一了程序。欧洲专利局允许共同申请。只要我们有一个申请被受理,所带来的效果对于所有欧洲专利成员国适用。欧洲专利局进行检索、解释和授权。并且,在某些申请案中,我认为有5%的被授权专利在被授权之后我们有反对诉讼,因此这项程序对于所有在册的欧洲专利会议成员国通用。
但是在授权之后,情况有所改变,现在各成员国都对各自国家的部分负管理责任,被称为各自的专利局。我们必须向每个指定国支付年金。我们必须使各自的请求适用本国专利代理人,适用于所有制定国的专利局。无效的侵权诉讼在各自本国进行。
如果我在所有的国家都有侵权,那么我必须遵守一个原则,因为在每个国家的风险是不相同的。欧洲各国就是例子,其中我认为德国法院会判决侵权而英国法院会判决不侵权。现在我们关注欧盟及其成员国,你大概知道一些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并非欧盟成员国,比较重要的国家是瑞士、土耳其和挪威。这些国家被标注为红色,但是欧盟成员国被标注为蓝色。在未来,一项选择就是在所谓的单一专利和集合专利之间。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所有的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均将在参与,想要引入所谓的单一专利,除了我们的西班牙、意大利。同样对于红色国家也肯定如此,因为他们不是欧盟成员国。你们会记得这些国家留意过去,更多的国家合适的引入这种单一专利,比欧盟还多,并且各自引入法院系统。但是就像去年我所说的,欧洲法院的公平正义,给出一个观点,这个观点就是这些法院系统也会暗示欧盟各成员国。因此新的系统只能够引入欧盟成员国,事实上,意大利和西班牙被排除,但他它们可能会之后参加。
关于单一专利的未来情况,在授权之前没有变化,欧洲专利局使用共同申请检索,之后授权会更加精确。如果有人想获得专利,交换所有权。更重要的是,我们有专门管理撤销和侵权的统一专利法院。正如开始所述,我接下来会论述统一专利法院。我们需要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联系起来的原因十分简单。如果我们没有统一专利法院,而是让普通法院来管理撤销和侵权案件,我们会陷于尴尬的境地。举个例子说,意大利是个欧盟成员国,这样过去几乎没有一个、或者只有一两个案件的法院。需要为在这个具有悠久统一专利历史的国家的侵权行为负责。另一方面,法院处理的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而不仅是意大利的统一专利案件带来的影响,所以如果我们介绍统一专利的话我们就需要(了解)统一专利法院。你可以看到申请者可以选择但以专利或者专利束。当然,这只适用于成员国之间而不是用于其他国家。
我们现在开始讨论统一专利法院,就像解释过的那样,它和统一专利联系在一起。这个系统单一专利和单一专利法院,不打算使用这种新的专利法院,不单单指单一专利也适用于专利束。一个法院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决对所有参加的成员国都有效。当然,这比其他每个国家的不同法院系统要好。
所以新法院将会对统一专利和专利束有专属管辖权。但只有结束后的退出期,在这个时期新法院对专利束没有专属管辖权,专利权人有以各自相应的专利选择新法院和国内法院的权利。不仅是防止万一可能有诉求的专利权人,而且还有想试图攻击权利束的人。
这里有特定的70年,也就是所谓的退出期,在这个时期当中,权利人可以发出所谓的退出期声明。对于这一声明的效力只有国立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如果专利权人在年底前退出期尚未提出退出声明,原告在退出期结束后有权选择国家法院和UPC。在退出期结束后,UPC有专属管辖权。如果专利所有者已经发出申请退出的宣言(可能只有在退出期,只要没有行动到UPC)国家法院有专属管辖权(也在选择退出期)专利所有者可能撤回其退出声明只要没有行动到国家法院。
关于审级,我们这里有一审和二审。欧洲法院系统,最底层包括本地、区域和中央部门。其中,中央部门有专属管辖权为下列第一次申请撤销行为:撤销诉讼,非侵权性的宣言(以防平行侵权诉讼)。另外,其对反对EPO在新统一专利系统中推行行政任务的行为具有专属管辖权。地区法院对于所有的侵权行为具有专属管辖权,下列情形除外:一个平行的撤诉行为已在地区法院但尚未作出裁定;被告在成员国没有住所也没有营业场所,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原告仍然可以在地区法院起诉;双方协议由侵权行为地管辖。对于地方法院而言,一般情况下,原告要在成员国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或营业地起诉。如果被告在成员国没有住所地和营业地,那么需在成员国侵权行为地法院或中央法院起诉。
另外,如果在本地法院提起反诉,法院可以同时进行两个行为的审理。与当事人的协议,参考双方的行为,或参考向中央法院该撤销该行为和暂停或继续进行与侵权诉讼。
关于欧洲专利申请提出的时间方面,新的统一专利制度并没有做出什么改变,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点是这里面并没有涉及到关于欧洲专利到底应该是统一专利还是捆绑专利方面的规定。在专利的审查发面也没有做出什么改变。
当欧洲专利组织意图要授予一项专利的时候,W&W会向委托人发出提示,要求其提供关于是否要准备权利要求书翻译的指示,并且对其选择申请统一专利还是捆绑专利做出说明,还要提及其申请的专利想要在哪些国家适用并且是否要做出弃权的声明。
关于专利权的授予和公开方面新的统一专利制度也没有什么改变,但是在时间上要求在批准公开后的一个月内,要提出申请统一效用的请求,以获得一项统一专利并且提出额外的翻译请求。在批准公开的三个月内,要提出国有化的请求,以获得一项捆绑专利。
关于翻译和年费所需要的花费方面,对于捆绑专利而言,根据“伦敦协议”,翻译是必须要准备好的,而且年费只需要付给利益相关国。对于统一专利而言,在欧洲专利组织审查之前,权利要求书需用英文书写,而且关于规格和权利要求的翻译只可以用一种第二语言进行,最好是法语。而且时间最多限定在12年之内。至于年费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
对于强束专利而言,统一专利法院是比各国的法院更好的选择。在各国的法院中,对于案件的处理是众所周知的方式,并且没有会放松整个捆绑专利范围的风险。而在统一专利法院,在所有的捆绑国家中捆绑专利的执行都是由一个机构进行的,单一诉讼的费用会更低,而且陪审团是由多个跨国的标准要求很高的陪审员组成的。
对于建立统一专利法院的政府间的协议,以及新的统一专利体系将在2014年1月1日或者英国、法国等参加国批准后(以靠后的日期为准)生效。同时在统一专利制度生效之前的过渡期内,欧洲一些国家在专利制度方面的规定。比如在法国等国家,申请人有权选择申请统一专利或者捆绑专利,而在克罗地亚等国家,只有捆绑专利是可以申请的。与此同时,关于欧洲最新的专利方面的新闻:从2014年4月1日起,分案申请中的欧洲专利申请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提出。另外,对德国专利权的授予提出反对意见的时间由当前的三个月被延长至九个月。
那么,今天我的讲座内容就讲解到此,谢谢大家。(鼓掌)
互动环节:
冯晓青教授:
下面有十几分钟的时间,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向博士提出,请大家抓紧时间。
同学:
有没有可能实现发达国家专利统一化并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Jörg Prechtel博士:
我个人认为,这种统一化的实现不太可能。一方面是因为,欧盟内部统一化时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因为,像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其国内本身已经有了一体化。在利益这一方面首先就是很难达成共识的。
冯晓青教授:
欧洲统一专利制度对中国会产生什么影响,我们中国可以获得哪些好处。
Jörg Prechtel博士:
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方面,主要有两大目标,一面是使各国专利制度内容趋于一致;另一面是构建一种各国专利制度可以共享的程序。而专利制度的国际化,也主要体现在上述这两个相互关联的进程:专利统一化进程和一体化进程。PCT制度可谓开了专利制度一体化的先河,PCT程序与各个成员国的专利审查程序相衔接,却相对独立,申请人只需经过一份申请,使用一次申请程序,就可以在各成员国达到大体上相同的程序效果。PCT程序发展到今天,无论从节省成本,还是从使用效果来看,都不愧是一体化进程的典范。但是目前,实质性专利法协调进程困难重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冲突短时间内很难调和。
对于中国,虽然TRIPs协议已经让很多发展中国家的专家学者等感到不安,但这种统一化相对而言还是保证了国家专利制度独立运作,可能为中国独立审查、审判和调整专利制度保留了空间。另一方面对中国寻求国外专利也保护大有帮助。
结束阶段:
冯晓青教授:
博士这次做的讲座是关于欧洲专利制度,可能有些同学毕业后会从事涉外方面的工作,所以这次讲座对同学们关注欧洲专利制度是很有帮助的,在这里我们再次向Jörg Prechtel博士表示感谢。(鼓掌)
这是我们这学期专家讲座的第一场,本学期系列讲座和沙龙已经启动了。以后学术沙龙和专家讲座都会如期进行。后面,还会邀请知名的专家来给大家进行讲座。如下一期我们将邀请非常有名的黄晖博士前来。今晚由于一些同学准备明天上午政治课考试没能来出席讲座。今晚时间不早了,讲座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与耐心倾听。让我们以热烈掌声再次感谢Jörg Prechtel博士的精彩演讲!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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