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激光束打印发明补偿诉讼案 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3-24 阅读数:
涞源: www.soei.com.jp
2007年1月30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就箕浦一雄诉佳能公司激光束打印(LBP)专利发明补偿金案作出一审判决:佳能须支付箕浦3,353万日圆(约合219万元人民币)发明补偿。
激光束打印机因激光束的反射,存在的图象叠影问题多年未得到解决。佳能原员工箕浦于1968年进入公司后,在控制激光束的角度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获得了提高打印质量的技术发明,且由佳能于1981年申请专利。箕浦在诉状中称,佳能以使用其发明的激光束打印技术拥有了全球60%以上的市场份额,且授权许可同行业其它公司使用,共获得发明收益高达485亿日圆(约合31.7亿元人民币),却仅以85万日圆(约合5.5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内作为表彰和补偿。箕浦以“此发明系其自主研究,且使用个人电脑完成,佳能对发明没有贡献”为由,指出本应要求全部发明利益,现仅请求法院判令佳能支付10亿日圆(约合6,500万元人民币)补偿金。
设乐隆一庭长在一审判决中确认,箕浦的技术发明具有有益性,但不认为其技术为叠影防止必备基本技术;叠影产生的原理在箕浦作此发明时已为人所知,因此箕浦对此项发明的贡献率仅为3%;佳能从此发明中获得的含许可收入的利益为11.46亿日圆(约合7,480万元人民币);根据3%的贡献率,箕浦应得到补偿3,438万日圆,扣除已交付的85万日圆,佳能尚须支付3,353万日圆发明补偿。
然而,原被告对上述判决均表示不服并将上诉。箕浦称,佳能获得数百亿日圆发明收益,法院判决的发明补偿却仅为如此低额,实在令人失望。佳能亦对判决表示“非常遗憾,本次判决就许可费用的计算方法部分采用了佳能主张的算法,却未采纳作为‘佳能算法’前提的对该专利技术范围的解释。”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