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裁定微软无须对海外复制版侵权负法律责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5-29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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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30日,美最高法院就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指控微软(Microsoft)公司的治外法权侵权案进行了辩论。在主审法官罗伯茨缺席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法官以7比1的压倒多数认定,Microsoft无须对以美国境内供应的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主版制成的海外复制版负法律责任。这一决定意味着Microsoft及其他在海外有销售行为的美国软件公司将有望节省数亿美元的赔偿费用。
2001年,AT&T指控Microsoft生产的Windows操作系统侵犯其“数字语音编码”专利。2005年 7月,CAFC在受理上诉后,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71条(f)款,支持地方法院作出的Microsoft侵权行为成立的判决,亦以对来自美国的软件主版进行复制的行为不能避开《美国专利法》的保护以及该法禁止通过输出产品绕过专利侵权管辖为由,判决Microsoft在海外地区发布Windows操作系统主版的复制行为构成侵权。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71条(f)款,美国本土的软件公司须对其所有的海外销售行为支付费用,否则禁止销售,这种将美国本土专利保护规定扩展到海外市场的判决有失妥当。同时,最高法院亦承认,此判决有可能会给软件制造商提供打“擦边球”的机会,因此有待国会对相关法则给予修正和完善。而最高法院的这一决定,最终是否会敦促国会在正在进行的专利改革讨论中加入专利法的治外法权侵权条款,目前还尚难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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