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资讯 > 国际知识产权资讯 >  文章

美最高法院裁定微软无须对海外复制版侵权负法律责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5-29  阅读数:

                                                   来源:国知网

2007年4月30日,美最高法院就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指控微软(Microsoft)公司的治外法权侵权案进行了辩论。在主审法官罗伯茨缺席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法官以7比1的压倒多数认定,Microsoft无须对以美国境内供应的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主版制成的海外复制版负法律责任。这一决定意味着Microsoft及其他在海外有销售行为的美国软件公司将有望节省数亿美元的赔偿费用。

  2001年,AT&T指控Microsoft生产的Windows操作系统侵犯其“数字语音编码”专利。2005年 7月,CAFC在受理上诉后,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71条(f)款,支持地方法院作出的Microsoft侵权行为成立的判决,亦以对来自美国的软件主版进行复制的行为不能避开《美国专利法》的保护以及该法禁止通过输出产品绕过专利侵权管辖为由,判决Microsoft在海外地区发布Windows操作系统主版的复制行为构成侵权。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71条(f)款,美国本土的软件公司须对其所有的海外销售行为支付费用,否则禁止销售,这种将美国本土专利保护规定扩展到海外市场的判决有失妥当。同时,最高法院亦承认,此判决有可能会给软件制造商提供打“擦边球”的机会,因此有待国会对相关法则给予修正和完善。而最高法院的这一决定,最终是否会敦促国会在正在进行的专利改革讨论中加入专利法的治外法权侵权条款,目前还尚难定论。

 

相关文章
巴西首次颁布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美Novell公司将携手EFF共同推动全球软件专利制度改革
给药方案可在新西兰获专利保护
美国版权考察纪行(一)
美国版权考察纪行(二)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