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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考察纪行(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6-20  阅读数:

                                      来源:知识产权报

   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
  
  近年来,Google等搜索引擎发展迅速,人们很难预测未来这项技术的使用,而电子书、线上音乐、移动阅读等的出现,使出版、媒体更加丰富。可以说,科技的进步远比法律更新要快,法律一直在追赶科技的脚步。目前,对于版权的保护,美国的法律既适用于传统领域,也适用于在线领域。
  
  对于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美国有一种意见认为,版权保护要有弹性,虽然作品的使用形式不同,但现行版权法同样适用于数字作品的保护;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数字作品保护不能有弹性,而应制定新的法律进行保护。
  
  近一二十年间出现的新科技,如电脑、DVD产品等等,迫使人们重新认识“复制”的概念。应该说,新科技媒介下的复制,也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然而,新技术条件下的复制更容易、便捷,带来的影响更大、更广,一旦触犯法律,罚款数额也应提高。
  
  目前,美国不断强化对著作权权利人的宣传教育,让他们采取加密措施、反盗版软件等技术手段,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这些措施处理不当,则会被法官认为有不良意图。
  
  但常常让作者和出版商感到困惑的是,到底谁应担负网络监督的责任?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网络服务平台,并未监督作品的使用。目前,从美国、欧洲已有的案例看,网络服务商并不对侵权内容负责,但如果明知是非法内容还要放到网上,那就必须对此行为负责了。此外,出版商、作者也会尽力提供对作品拥有著作权的证明。
  
  当前,侵权盗版的形式变化迅速,尽管美国侵权盗版的情况并不严重,但也着手做好版权保护工作。以约翰·威立出版公司为例,近年来,他们用于侦察盗版的人力增加了4倍。
  
  如果消费者将有著作权的图书扫描到eBay网上卖,头两年的做法是权利人通知eBay拿下,问题就解决了。不过,当eBay实行网络拍卖后,侵权问题就更严重了,往往每天有200至300人竞标未经授权的侵权品。因此,现在的做法是,权利人通知eBay哪些商品是侵权品,eBay则告知哪些人在做交易。
  
  约翰·威立公司已将10个不法卖家告上法庭,采取法律诉讼,并在媒体上发布,让大家知道这些行为是侵权的。现在,约翰·威立公司处理的侵权事件已从原来的每天200至300件降到现在每周20至30件。当然,为了打击侵权盗版,出版商是要付出额外成本的。

  互联网将国界分割打破。互联网的兴起造成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化。在美国本土外的网站造成的侵权行为,在美国如何判决?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对普通法有严谨的界定。在澳大利亚有侵权判例,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认定,只要被澳洲法院认定侵权,美国人可以被带到澳大利亚接受侵权审判。香港也根据澳洲判例做了相同的判决。如果被香港法院认定侵权,美国人也有可能被带到香港审判。
  
  目前,仅在美国的互联网上使用产品还不构成侵权,只有在销售产品时才构成侵权。比如:在中国有些网站使用侵权图片,美国尚不追究侵权责任,但如果将侵权产品卖到美国就构成侵权,就要受到美国法律的限制。
  
  美国政府也投入很多资金来打击盗版,并与海关建立联系,确认进境物品是否是盗版品,如果是盗版,则禁止进入美国境内,而出版商可以对盗版者出提起诉讼。
  
  对于P2P形式的传播,目前美国网络服务公司是允许个人上传的。一个人将他人作品放到网上,造成对著作权人的困扰,引起法律诉讼,多为著作权拥有者胜诉。大出版商往往事先发出警告通知,以发出信函的方式告知拥有著作权,防止被侵权,如在eBay上就有此类内容的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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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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