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资讯 > 国际知识产权资讯 >  文章

韩国实施新《外观设计保护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7-25  阅读数: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网

   2007年6月20日,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宣布将在6月底完成对《外观设计保护法》及相关条例的修订,并于7月1日开始实施,以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制度,提高对外观设计权的保护力度,方便申请人。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对非实审制外观设计申请增加创造性要求以及扩展非实审制的覆盖范围等方面。

  ——对非实审制外观设计申请增加创造性要求

  此次修订对非实审制外观设计申请增加了创造性的要求,以防止易于创造的外观设计获得注册。修订后,KIPO对非实审制外观设计申请要进行“是否易于创造”的审查。如果审查后认为外观设计缺乏创造性,该申请则不予以注册。但对创造性的审查将仅限于“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易用韩国常见的形状、颜色或色调以单独或结合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保证了非实审制对于外观设计给予较早保护的主旨没有改变。

  ——扩展非实审制的覆盖范围

  此次修订还将加工食品(manufactured foods)和餐饰(table luxuries)两种流行性和仿制性较强的外观设计申请列入非实审制范围,确保其较早获权。特定条件下,非实审制的外观设计申请可不经单独检索程序即进行注册。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两方面申请将正式列入非实审制范围。

  ——被放弃或驳回的外观设计申请将不再被视为在先申请

  此次修订还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件外观设计申请被放弃或驳回,该申请将不再被视为在先申请,与该申请相似的外观设计将可以获得注册。

  ——延长外观设计保密请求期限

  修订后将延长外观设计的保密请求期限。目前外观设计申请人只能在提交申请时请求不公开其申请。修订后,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和首次交纳注册费之间的任何时间提出该请求。

  其它修订方面还包括扩大注册费/服务费返还范围,以方便申请人,以及允许外观设计审查员远程办公等。此外,《外观设计保护法补充条例》 (subsidiary ordinances)也进行了相关修订,将外观设计申请所需的文件由目前的25份减少到22份,相关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KIPO商标与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Won-Joong Kim表示,此次修订将使外观设计申请人更便利地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相关文章
美国专利创造性判断或改TSM标准
印度国内企业专利申请量近年来持续低迷
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对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存有分歧
美德州一公司状告微软和Adobe专利侵权
美政府支持ITC高通芯片进口禁令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