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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败诉欧洲反垄断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10-14  阅读数:

                                        来源:国知网

    9月17日,欧洲初审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支持欧盟在2004年发布的微软反垄断案裁决。在长达244页的判决书中,欧洲初审法院驳回微软大部分上诉请求,并要求微软必须遵守2004年3月欧盟委员会做出的裁决,即向竞争对手公开网络协议的技术参数和提供未捆绑音视频软件版本的Windows系统。同时法院还支持欧盟对微软处以6.13亿美元的罚款。

  早在1998年欧盟就展开了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虽然这场旷日持久的争斗并未最终结束,微软还有上诉的机会,但是相似的结果再次昭示了欧盟反垄断的决心,给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的企业当头一棒,也给刚刚通过反垄断法的中国提供了可借鉴的案例。

  “马拉松”调查始末

  早在1998年12月,Sun公司向欧盟监管部门投诉,指控微软拒绝向其提供服务器软件与Windows操作系统通信所需的互用信息。为此,欧盟展开反垄断调查,以确定微软是否滥用Windows垄断优势,在服务器和媒体软件市场打压其他竞争对手。

  2004年,欧盟裁定微软垄断罪名成立,对其处以6.13亿美元的罚款。与此同时,欧盟还要求微软在120天内向竞争对手提供通信代码,以及在90天内推出不集成媒体播放器的Windows版本。随即,微软表示将上诉。

  2005年,微软推出不集成媒体播放器的Windows版本——Windows XP N后,欧盟对微软提供的互用文档的可用性提出了质疑。同年12月,欧盟正式裁定微软没有执行反垄断裁决。

  紧接着,2006年,由多家微软竞争对手组成的团体向欧盟提交新的投诉,将微软反垄断问题范围扩大到Office办公软件领域,并提出了下一代操作系统Vista存在的问题。2007年3月,微软因为互用信息设定的版权费用过高也遭到欧盟指控,欧盟并威胁将对其处以更多罚款。
在听取了微软对欧盟反垄断裁决的质疑后,近期,欧洲初审法院驳回了微软的大多数上诉请求,维持了欧盟当年的裁定。欧盟表示,他们在微软反垄断案上进行了长达9年的艰难曲折的调查,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搜索。

  “此次调查时间之长,赔偿额度之大,既说明了反垄断调查的复杂性,也注定了这一判决将产生深远影响。”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6亿多美元对于庞大的微软帝国也许是九牛一毛,但在欧盟的历次裁决中还是一笔不菲的赔偿额度。

  欧盟反垄断毫不手软

  这一判决对于微软的竞争者无疑是重大利好。据《商业周刊》报道,代表IBM、甲骨文和诺基亚组成团体的布鲁塞尔Clifford Chance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托马斯·文耶表示,这次里程碑式的判决给微软的行为设立了清晰的标准,并赋予欧盟在处理高科技企业反垄断案时的必要权利和信心。目前欧盟还在调查高通和Rambus的专利许可案,及有关英特尔阻止AMD竞争和利用不公平市场手段损害消费者选择权的投诉。

  同时,欧盟的胜利也使世界其他地区管理机构在加强对微软的监督上更为大胆。据悉,韩国高等法院将在10月17日审理由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提交的诉讼。后者指控微软在操作系统中捆绑媒体播放软件和即时信息软件是不公平竞争。

  但微软支持者却担心欧盟反垄断的严格标准,给高科技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泼上冷水。一个与微软联盟的组织“技术领先美国人(ATL)”的执行理事兰迪·斯科格兰德称,欧盟获得了空前的监管科技行业的自由权,将导致软件设计的官僚主义,迫使微软与竞争对手分享知识产权,此次判决将给全球技术创新和变革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

  “这只是在夸大其辞,科技界并不会为此恐慌。”时建中认为。欧盟也对此做出澄清,此次判决的结果只是要求一家公司改变其不合法的行为,这种对超级垄断的判决是非常罕见的,只是一个特例。

  “如何在鼓励技术创新、科技发展与公平竞争、维护公众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是每个国家反垄断首先考虑的问题。”华中科技大学一位法学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比如在对待科技成果最重要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问题上,反垄断是反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滥用,但并不反对知识产权本身。”

  中国反垄断重在执行

  “从欧盟在微软反垄断案中的表现来看,反垄断是一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复杂活动,需要健全的规则,也需要足够的智慧和执行的力度。”时建中表示。时建中刚刚参与了我国垄断法审议工作。他认为,我国目前虽然正式通过并颁布了反垄断法,但是要让其充分发挥作用,还有待其具体执行。

  而反垄断法的具体执行则有待于他国经验的借鉴和学习。“从欧美反垄断的经验来看,首先法律制定要完善,既要有程序规则,也要有实体规则;此外,鉴于反垄断工作的专业性,需要一个专门的执行机构;最重要的是,不论是欧盟还是美国都有专门的实施细则或指南进行程序性的具体规范,我国专利法颁布以后也需要实施细则的配套和完善。尤其在关于知识产权和反垄断的关系上,我国垄断法中只有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为进一步立法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时建中表示。(知识产权报 记者  刘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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