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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成员国大会闭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10-25  阅读数:1088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2007103日,为期10天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大会落下帷幕。大会回顾了过去一年的各项活动,并讨论了今后的工作计划。尼日利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Martin I. Uhomoibhi大使担任本届大会主席, WIPO 184个成员国均派代表出席。此次WIPO成员国大会主要审议了下述议题:

  一、《2006年计划执行报告》

  大会通过了WIPO 2006年计划执行报告》,并对该组织在多项活动中取得的进展,尤其是WIPO发展议程有关提案临时委员会(PCDA)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大会对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IGC)政府间委员会的工作表示赞赏,呼吁延长其任期并敦促加快该领域的工作进程。WIPO对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型期国家在构建知识产权能力方面给予的广泛的技术和法律支持受到成员国的盛赞,并敦促该组织继续加强在该领域的活动。此外,代表们还就执法顾问委员会(ACE)的重要地位、以及推进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工作进程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二、《WIPO人力和财政资源逐岗位评估总结报告》

  大会审议了《WIPO人力和财政资源逐岗位评估总结报告》(下简称《报告》),以及秘书处对《报告》的评论和审计委员会对《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受到成员国的广泛欢迎,认为其向WIPO各利益攸关方提供了有益的信息,利于改进WIPO内部管理和行政领域的关键因素,如人力资源政策和绩效管理。审计委员会所提出的交由秘书处制定执行计划和路线图的建议受到了大会的支持。一些成员国认为,尽管《报告》有助于WIPO改进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一些重要工作,但仍须适当地考虑和关注该组织的多边本质,以及向私人部门和成员国提供服务的复杂任务。成员国一致认定,交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制定综合性《组织改进计划》落实《报告》的各项建议及由秘书处筹备和执笔的相关路线图,并提交成员国审议批准。

  三、《专利合作条约》(PCT)

  PCT大会通过了旨在完善国际专利申请制度而制定的新特点和灵活性。PCT是一项推进专利获取程序的国际条约,目前有138个缔约国。

  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及印度专利局目前被指定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具有上述资格的专利机构由此增至15个。上述机构主要负责出具国际检索报告和PCT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与会代表对巴西和印度两局在按所需标准发展其相关制度方面取得的成就表示赞赏。目前,已被指定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单位的13个专利机构,即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中国、芬兰、日本、韩国、俄罗斯、西班牙、瑞典和美国国家局以及欧洲专利局和北欧专利局的授权期延长10年。

  大会批准建立可选择的附加国际检索系统,以帮助申请人能够在早期以其他语言检索到额外的相关现有技术,亦可让申请人在早期对现有技术有更全面的了解,进而使PCT成为企业在业务决策方面更为有用的制度。可选择的附加国际检索系统的相关实施细则将于200911日生效,其补充性检索服务只有在至少一个国际检索单位提供时才可使用。国际检索单位将自行决定是否提供以及根据何种条件提供上述附加服务。

  随着韩语和葡萄牙语被纳入国际申请公布语言(其他业已确定的PCT申请公布语言为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和西班牙语)PCT制度的可利用性进一步得到提升。藉此,用韩语和葡萄牙语提交专利的申请人将无须为国际阶段申请受理而提交译文。此规定适用于国际申请日为200911日或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

  成员国同意授权PCT受理局延长申请人请求恢复优先权的付费期限;阐明仅有在WIPO为国际公开进行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收到明确的撤回通知,方可有效阻止国际公开;允许国际检索单位在进行国际检索时,应申请人的请求不仅考虑该检索单位当前的检索结果,亦参考其它国际检索单位或国家局进行的在先检索结果。上述修正将于200871日生效,适用于生效当日及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此外,PCT大会还提及了《国际单位质量管理系统》报告。

  成员国亦进一步要求WIPO就界定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资格标准展开研究,PCT费用削减将使上述国家申请人从中受益;但大会并未就现阶段全面施行PCT费用削减的提案达成一致。

  四、计划和预算

  计划和预算委员会(PBC)曾于20079月召开会议,并谏请大会对修订后的2006-07两年期预算及2008-09两年期预算提案予以通过,并制定了若干规定。尽管受到PBC的推荐,成员国未能就通过计划和预算文件达成共识。一些代表团认为,在未就大会议程的某些事项进行深入探讨的情况下,无法通过上述计划;另一些代表团则不予认可,并赞同在不与其它事项挂钩的情况下立即批准上述计划和预算。尽管在最后的投票表决中,赞同方以6444票占据优势,但未能达到WIPO重要议案通过所须的三分之二(72)的票数,因此计划和预算案在此届大会上未获通过。根据《WIPO公约》第11(4)(e)项,若新的预算未能在新财年开始前得以通过,依照财政条例,应按上年度的预算标准执行。

  五、新《财务条例和规则》

  成员国按照联合国组织制度的最佳实践和其它相关国际标准,与WIPO审计委员会、外聘和内部审计员经过缜密磋商,通过了新的《财务条例和规则》。《新财务条例和规则》将于200811日生效。

  六、《国际公共部门会计标准》

  WIPO大会原则上同意于2010年采纳《国际公共部门会计标准》(IPSAS),并按照联合国行政首长协调理事会(CEB)建议,将该标准作为联合国机制的官方会计标准。

  七、内部监督机制

  大会提及了WIPO审计委员会提交的2006-07两年期合并报告,并通过了有关《WIPO审计章程》的修订。报告概述了委员会两年期的主要任务,并介绍了该委员会作为联合国系统中的一个监督机构的理念、作用和职能。成员国通过了经修订的审计委员会授权调查范围及《内部审计章程》,两者构成内部审查职能框架并确定审查任务。

  大会提及了内部审计和监督司长及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其中包括总干事对WIPO首项评估政策的批准意见。该政策将在WIPO基于成果的管理(RBM)体制内,为计划和管理评估,以及在决策制订过程中利用具有附加值的评估信息改进当前及今后的活动提供全面框架。

  八、《内部审计报告》

  由一个成员国提出的将WIPO 200611月出台的《内部审计报告》(IAOD/INV/2006/2)及其他后续工作列入议程的提议遭到部分成员国的反对,理由则是建议所提的报告具有保密性质。双方对此展开磋商,随后将议程项目更改为“WIPO自上届大会以来公布的内部审计报告”(拟提交主席之友审议)。成员国最后同意由地区协调员及每个地区团体的1名代表组成一个小规模的主席之友对此进行非正式磋商。
在非正式磋商中,主席之友的部分成员提议大会对载有针对总干事各项指控的内部审计员报告及后续行动进行实质性讨论。其他一些成员则认为即刻举行实质性讨论不符合正规程序,并认为大会在现阶段只能从程序方面入手进行审议。

  经过深入磋商,主席向大会汇报了主席之友缜密讨论后的结果。主席表示,双方就某些基本问题达成一致。其一,此事必须按照正规程序处理;其二,不得以理解为是针对个人或某个群体的方式处理此事,而应本着确保WIPO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廉正性的出发点行事。主席向大会通报,一些成员认为须审查的问题纯粹是程序性问题,大部分成员国赞同交由WIPO审计委员会对所涉报告进行审议。然而大会未就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提出相应意见的时间表及后续步骤达成一致。还有一些成员认为应当在本届大会上对报告进行辩论。[Page]

  鉴于上述讨论情况,主席提交了自己的意见以供大会考虑,其主要建议责成审计委员会在60天内对此事进行审议。在主席之友就此事又举行了多次非正式磋商后,主席向大会汇报,各方亦未就其所提的建议形成共识。随后主席裁定,大会未就此事达成一致。在裁定后举行的讨论中,主席在回答相关问题时称,这一问题今后如何处理将取决于成员国。直至大会结束,与会各方仍在不遗余力地作出各种努力以求达成共识,但最终还是无果而终。

  九、执法咨询委员会(ACE)

  大会注意到了2006年在知识产权执法领域开展的大量活动,其中包括在国际、地区和国家层面进行的合作与协调。成员国讨论了执法咨询委员会(ACE)今后的工作,包括委员会应将重心置于制订最佳实践、方针或建议,亦或侧重于关注与发展有关的问题和更广泛的社会利益。

  十、音像表演的保护问题

  成员国代表注意到,WIPO曾多次在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举办研讨会,旨在从国家立法层面和国际协调的一致性上推动音像保护问题的进展。在筹备这些活动时,在契约关系和集体谈判、权利的行使和转让以及报酬制度等实务领域,WIPO就国家层面上保护表演者的问题采取了灵活、兼顾各方利益的方针。WIPO将继续在来年组织此类研讨会。成员国一致同意仍将此问题列入2008WIPO大会议程。

  十一、广播组织的保护问题

  大会注意到著作权与邻接权常委会(SCCR)在保护广播组织保护和有线广播组织方面的工作进展状况。各代表团承认,继SCCR两次特别会议之后,已取得的进展加深了对各不同利益攸关方的认识,同时也是对工作进程中各参与方的努力所给予的肯定。成员国希望所有各方继续努力,在WIPO大会规定的期限内就保护的目标、特定范围和客体达成一致意见。成员国决定,将广播组织和有线广播组织问题仍保留在SCCR常会的议程内,并在目标以及保护的特定范围和客体达成一致意见后考虑举行外交会议。

  十二、WIPO发展议程

  WIPO大会通过了WIPO发展议程有关提案临时委员会(PCDA)提出的行动建议。这些建议共包括45项具体建议,主要涉及6个领域:1)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2)标准设置、可操作性、公共政策和公共知识;3)技术转让;4)信息通信技术和知识的获取;5)评估、评价和效果研究;6)包括任期和管理在内的机构性事务。成员国一致同意组建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草拟工作计划,以推动上述建议的实施。该委员会将在WIPO其他机构的协作下,负责监督、评估、审议上述建议的实施,并就实施状况提交报告,其第一次会议将于2008年上半年举行。此外,WIPO大会还批准了需要立即实施的19项建议,这些建议是PCDA主席在大会召开前举行非正式磋商确定的。

  十三、专利法常设委员会

  关于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未来的工作,成员国一致同意委托WIPO草拟《国际专利制度相关问题的报告》,其内容应充分考虑全体成员国不同需求和利益。该报告编写完成后,将作为2008年第一季度举行的SCP会议的工作文件。成员国还就该报告的结构框架达成共识,并规定该报告不包含任何结论。SCP的成员方和观察员将于20083月底前收到该报告。

  十四、优先权文件数字查询服务

  成员国注意到优先权文件数字查询服务工作的进展状况,此项服务既考虑到申请人的业务需求,又可使其无须实际得到、寄送经证明的副本即可满足专利局对优先权文件的要求。此项服务亦有利于各专利局的工作,这些局也可以根据其他安排获取优先权文件。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的优先权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为那些向成员国提交专利申请的任何人授予专利权。成员国注意到WIPO和若干个专利局开发的此项服务所取得的成绩,预计该服务将于2008年上半年开始广泛运作。

  十五、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

  WIPO大会决定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的工作期限延长两年。成员国代表肯定了该委员会自组建以来完成的重要工作,并再次表示希望就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等问题在更广的范围内达成共识。这一决定重申了2005WIPO大会对IGC所作的指示,旨在使其加快工作进程,并将工作重点集中在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等问题上。

  十六、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体系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大会的决定从根本上改变了马德里体系结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成员国批准废除救助条款”(safeguard clause)。自200891日起, 对于《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而言,仅适用两部条约中最新的、更加灵活的《马德里议定书》条款。《马德里协定》仅适用于该协定的成员国(目前7个国家)。为确保继续加强马德里体系,成员国决定给予马德里体系法律发展工作组继续开展工作的授权,以审议与《马德里议定书》法律发展有关的其他问题。

  十七、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的海牙体系

  由于海牙联盟大会决定对《海牙协定》费用结构进行了某些调整,因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体系相关费用将大幅降低。此次大会批准将最不发达国家的申请人应缴纳WIPO的费用和标准指定费减少90%,同时还通过一项建议,鼓励收取单独指定费的成员国作出声明,说明其单独收费为最不发达国家的申请人减至正常费用的10%。这些规定将于200811日起生效。
此外,马德里联盟和海牙联盟还批准了一项四年(2008-2011)投资计划的经费,该计划旨在完善马德里体系和海牙体系的信息技术(IT)基础设施,从而提高效率。

  十八、因特网域名

  大会审议了WIPO在因特网域名系统(DNS)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自199912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对争议解决程序做出规定以来,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已办理近1.2万起UDRP案件,涉及近3万个域名。2006年,中心的案件受理量较上年增长25%,共受理通用顶级域(gTLDs)和国家代码顶级域(ccTLDs)注册的域名案件1,823起,是2000年以来处理UDRP案件最多的一年。到目前为止,WIPOUDRP程序共涉及来自143个国家的当事方,使用语言有13种。WIPO将继续采取措施,确保UDRP程序公正、透明,加强根据UDRP所作裁决的一致性,并帮助当事人评估其在UDRP程序中胜败的可能性。

  十九、专利法条约(PLT)

  PLT大会一致同意去年对《PCT行政规程》做出的若干修订可适用于PLT(参见文件PLT/A/3/1),并通过了4份示范性国际表格(可在条约任何缔约国专利局使用):申请人或所有人变更登录请求,转让证明,许可证登录/登录撤销请求以及质权登录/登录撤销请求。

  此外,成员国注意到为协助履行PLT义务而向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以及转型期国家提供进一步技术援助的各项措施,特别是以电子形式在这些国家提交文件方面的援助。

  二十、新观察员

  根据对辩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的承诺,WIPO成员国大会同意向10个新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和4个新的国家非政府组织给予观察员的地位。

  二十一、WIPO建设项目

  成员国注意到WIPO总部的扩建工程将按计划于20082月开始。2005WIPO成员国大会已批准通过商业贷款为该项目提供资金。(任晓玲 章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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