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就《著作权法》相关修订征求公众意见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1-30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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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英国的《著作权法》能够顺应数字时代要求,继续有效运作,隶属于英国创新、大学和技能部(DIUS)的知识产权和质量部部长Lord Triesman 于2008年1月8日牵头启动了一项有关《著作权法》修订的协商,对政府所列修订建议征求各界意见。Lord Triesman称,就修改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旨在探究保护权利所有人应得权益和用户合理利用之间的界线。一个受到权利所有人及用户尊重的体制是促使英国创造力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政府所列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让大学院校能够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并推动远程教育;
——允许图书馆和档案馆利用技术保存有可能缺损的有价值的资料或面临过时的储存格式;
——引入“格式转换”例外规定,在不损害著作权权利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用户合法地将购买的内容产品转换为另一格式,如从CD复制到MP3;
——对“模仿讽刺”作品予以新的例外规定。
对教育使用权限的放宽表明,教学中将大量使用交互式电子白板,并通过数字化传播书籍、戏剧和播音拷贝节选部分以推进远程和网上教育。对图书馆著作权的更动则意味着,将允许以保存为目的对录音制品、影像和播音进行复制,并对保存在过时或性能不稳定介质上的文件进行格式转换。
此次协商是继2006年12月出台的《高尔斯知识产权报告》1建议对英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后酝酿提出的。报告所提建议主要集中在如何使英国的著作权适应因特网时代的要求,并特别建议引入和德国及法国一样的有限私人复制权规定,从而使用户有权将音乐从CD复制到MP3上。但报告拒绝向著作权使用者征税,以补偿由此对著作权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并建议对以商业规模侵犯网上知识产权的个人予以和传统意义侵权者相同的处罚,使其面临最高10年的刑期,而不是以前的2年。
修订英国《著作权法》有关格式转换规定的计划受到国家消费者委员会政策制定负责人吉尔·约翰斯顿的审慎欢迎。她表示,在家中或汽车中以个人使用为目的而对音像制品进行翻录的行为目前在英国是违法的,这令消费者深感困惑并使法律的公正性蒙羞。但她同时表示,任何新的措施必须易于理解,对消费者公平并能够灵活应对未来科技的发展。但独立唱片协会(AIM)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艾莉森·韦纳姆却表示,在当今新技术不断涌现的时代背景下,内容生产商的产品模式不断更新。政府却面临着向一种即将过时的行为——将音乐从CD翻录到MP3这种特定行为予以立法的危险,因而对此深表关注。韦纳姆甚至还称根据欧盟的相关规定,政府不得在未对内容持有商予以补偿的情况下对现行著作权规定引入例外规则。目前,英国是欧盟国家中仅有的三个未规定著作权补偿金的国家之一。(任晓玲)
注:1 《高尔斯知识产权报告》,2005年12月,英国财政部于委托英国前《金融时报》资深编辑安德鲁·高尔斯牵头对英国知识产权制度展开一项独立调查,剖析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报告。《高尔斯知识产权报告》于2006年12月顺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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