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工业品外观设计条例》修订并施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12-30 阅读数: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近期,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条例》做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已于2008年10月5日起实施。
该条例修订主要涉及申请文件中图片和照片的颜色、大小等方面,并对对申请人绘制产品图片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由于CIPO在审查外观设计申请时,审查对象只能是电子件,所以所有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者照片必须由审查部门扫描成黑白电子件,因此修订前的条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纸件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者照片只能是黑白两色。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即申请人可以提交彩色的图片或者照片,只要该彩色图片或者照片清楚、易读且可直接被复制。
修订后的条例对产品照片和图片的尺寸也确立了更为合理的标准,即将照片和图片的最小尺寸要求由修订前的21厘米×28厘米改为20厘米×25厘米的标准尺寸。
除此之外,根据修订后的条例,申请人可以提交该产品置于相应环境或者背景中的图片或者照片,从而帮助审查员结合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环境或者背景更好地理解该产品的特征和特定用途。而修订前的条例规定,申请人只能提交展示该产品本身的图片或者照片,而不允许显示该产品所处的环境或者背景。
同时,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在设计的产品并不是整个物品的特定情况下(如椅子的扶手,而不是整张椅子),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选择如下方式进行绘图:(1)用实线对整个物品进行描绘,即对整张椅子都用实线绘图;(2)只对设计的产品用实线描绘,而对其余部分用点划线描绘,即只对椅子的扶手部分用实线绘图,而其余部分可以用点划线绘图。
增加第二种绘图方式是因为申请人和CIPO一致认为,该绘图方法可以有效区分设计部分与其余部分。因此修订后的条例使申请人在绘制产品图纸时更具灵活性。 (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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