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颁布新的商标法规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时间:2009-04-14 阅读数:
喀土穆讯——据悉,苏丹司法行政部知识产权总登记处发布了2009年1号商标法规,用于规范商标代理机构的工作。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公司(AGIP)苏丹办事处已经收到了法规副本。
从2009年7月1日开始,国内外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注册和/或者续展商标时,都应提交委托书。对于使用英文和阿拉伯文以外的语言提交的资料,应由苏丹授权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新法规中还有其它一些条款,自2009年4月6日生效,以下列举其中一部分:
• 所有国外授权的委托书都应当经过苏丹驻该国的大使馆审批,其它国家的使馆审批无效。如果委托事务所在国没有设立苏丹大使馆,则由距离该国最近的国家的苏丹大使馆审批。
• 在合伙情形中,商标不能以企业名义注册,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注册。
• 如果作为贸易代理人的律师为当地律师,且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能提供商标许可、异议等专用委托书,则其不必再提交授权委托书。(编译自知识产权通讯社)
从2009年7月1日开始,国内外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注册和/或者续展商标时,都应提交委托书。对于使用英文和阿拉伯文以外的语言提交的资料,应由苏丹授权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新法规中还有其它一些条款,自2009年4月6日生效,以下列举其中一部分:
• 所有国外授权的委托书都应当经过苏丹驻该国的大使馆审批,其它国家的使馆审批无效。如果委托事务所在国没有设立苏丹大使馆,则由距离该国最近的国家的苏丹大使馆审批。
• 在合伙情形中,商标不能以企业名义注册,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注册。
• 如果作为贸易代理人的律师为当地律师,且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能提供商标许可、异议等专用委托书,则其不必再提交授权委托书。(编译自知识产权通讯社)
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