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公布2008年年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 时间:2009-05-18 阅读数:
欧洲专利局(EPO)日前公布《2008年年度报告》,除对2008年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以及其他各项工作予以统计和总结外,“质量”主题贯穿报告始终。EPO局长布莱梅露在卷首语中写道:EPO目前对进一步提高专利质量予以特别的关注,而专利质量同时也取决于专利申请的质量。
在年度报告中,EPO将“质优于量”的章节置于首要位置,称即将于2010年春季生效的《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的若干修订条款,将有效提高专利质量和改进审批效率,进而更好地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利益,并确保EPO向具有充分创造性和符合社会需求的创新成果授予专利权。随着修订条款的生效,EPO将相应采取下列措施:
——在检索前明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每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项数加以限制,并让审查员在检索前即明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将有助于审查员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检索,并降低遗漏重要对比文献的风险。
——对检索报告所附书面意见的强制答复。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进入实审前提交答复,并在自收到书面意见的6个月内对所指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
——给予申请人一次自行修改的机会。在向申请人送达书面意见通知书和检索报告后,将给予其一次自行修改的机会。此举将使申请人在审查初期集中精力,从而减少整个审批过程中所需意见通知书的平均发放次数。
——标示修改根据的强制规定。鉴于与他人相比,申请人最清楚所作修改在已提交申请中的根据,因此应当对任何修改作出明确标示。
上述措施旨在实现三个目标:一是在检索初期确定明确的检索范围,为后续程序打好基础;二是简化发明人和EPO间所需进行的相关程序,缩减申请的审批时间;三是增加申请人所提交的有价值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机会。
在年度报告中,EPO将“质优于量”的章节置于首要位置,称即将于2010年春季生效的《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的若干修订条款,将有效提高专利质量和改进审批效率,进而更好地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利益,并确保EPO向具有充分创造性和符合社会需求的创新成果授予专利权。随着修订条款的生效,EPO将相应采取下列措施:
——在检索前明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每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项数加以限制,并让审查员在检索前即明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将有助于审查员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检索,并降低遗漏重要对比文献的风险。
——对检索报告所附书面意见的强制答复。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进入实审前提交答复,并在自收到书面意见的6个月内对所指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
——给予申请人一次自行修改的机会。在向申请人送达书面意见通知书和检索报告后,将给予其一次自行修改的机会。此举将使申请人在审查初期集中精力,从而减少整个审批过程中所需意见通知书的平均发放次数。
——标示修改根据的强制规定。鉴于与他人相比,申请人最清楚所作修改在已提交申请中的根据,因此应当对任何修改作出明确标示。
上述措施旨在实现三个目标:一是在检索初期确定明确的检索范围,为后续程序打好基础;二是简化发明人和EPO间所需进行的相关程序,缩减申请的审批时间;三是增加申请人所提交的有价值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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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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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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