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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教授出席国际商标协会2009年会 在中华商标协会主办中国论坛上发表演讲(中文稿)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作者:  时间:2009-05-21  阅读数:

:国际商标协会2009年会于5月17日至5月20日在美国西雅图举行。中华商标协会派出代表团

参加会议,主办中国商标法律保护研讨会,并顺道访问美国、加拿大等专利商标主管部门。蒋志培博士应国际商标协会邀请出席会议,并作为中华商标协会代表团成员在西雅图年会中国论坛中发表演讲,以专家视角介绍了中国商标保护的状况和进展。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刘烨,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中国家司司长、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正发出席会议并发表演讲。商标协会代表团成员国家工商管理局官员、法官等出席研讨会,回答了与会者提问。以下登载蒋志培教授演讲的中文稿,供读者参考。

 

 

中国商标司法保护的发展与展望

 

蒋志培 博士,教授, 高级顾问

 

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很荣幸在美丽的西雅图与大家一起探讨商标的保护问题。

 

中国商标法最早颁布于1982年,之后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二次修订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对各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标准进行的,这为商标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中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改至今已经实施7年多了,这7年来,中国人民法院对商标权的司法保护,在一系列法律适用、具体实施机制以及程序问题上取得了显著进展。

 

    20021月到2002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三个适用商标法的司法解释,解决了适用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纠纷案件管辖、诉前临时措施等程序和适用商标法实体法律等问题。2008年最高法院又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案件以及商标确权授权等司法领域进行明确,为近年来审判实践中比较棘手的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和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企业名称等“傍名牌”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对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因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当事人请求被告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给予支持。

 

为了有效解决某些地方盗版和假冒侵权行为十分猖獗,呈现内外勾结、规模大、产供销连锁、与其他违法犯罪相牵连等问题,200411月和2007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两个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其中,对三种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额分别从10万元和20万元降到了5万元;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犯罪的标准以及代理进出口等共犯问题;加大对法人犯罪行为的惩处;对重复侵犯商标权犯罪、没有悔罪表现、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规定不适用缓刑。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一审案件3326件,有罪判决538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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