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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教授出席国际商标协会2009年会 在中华商标协会主办中国论坛上发表演讲(中文稿)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作者:  时间:2009-05-21  阅读数:

213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4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刑法第215条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这三条罪名都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或者“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为打击犯罪,先后颁布了两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再将商标刑事犯罪的门槛降低。如,侵犯一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就为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侵犯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在2万元以上就为情节严重。单位范围的定罪量刑标准与个人犯罪相同。当然刑法还对触犯其他刑事法律的产品伪劣等行为提供了惩罚的法律依据。对低于刑事追究门槛的,可以视情节给以行政罚款等行政制裁。

 

对假冒伪劣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有一个关键问题需要注意,这就是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搜集,要注意收集行为人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包括行为的性质、动机、数量和范围。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方便公安机关侦查。对自诉刑事案件,证据的要求更高一些,需要自诉人更加充分的准备。

 

II.     如何依法获得侵权损害赔偿?

 

中国现行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司法解释还有赔偿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费用以及支付合理律师费用的规定。对于获得赔偿,其关键的问题也是提供充足的证据,当事人应当善于运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审计临时措施等规定。在运用法定赔偿时,也要提供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的可考虑的因素,以便争取法官对自己请求的支持。

 

为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在酝酿中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法定赔偿最高额已经由五十万提高到了一百万。另外,这几年的审判实践中也可以看出,中国法院为保护权利人利益,适度加大侵权案件的判决数额。例如,在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诉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上诉人侵权故意较明显且未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为由,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赔偿损失人民币8,300,440.43元的判决,这是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额最高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III. 对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展望及评价

 

随着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导致经济下滑的突现,原有支撑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条件和因素出现了变数。出口走低,有的企业资金断链,股市房市低迷,开工不足,企业减员等,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要求与格局受到挑战。会给知识产权诉讼机制的运作和运用带来影响。

 

但是可以肯定,中国坚持改革与对外开放,进行创新国家的建设基本政策并无改变,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对内和谐相处、对外平等相待的和平发展仍然当前和今后发展的总趋势。但从抑制经济过热到全力促进经济发展转向的趋势,迫切需要一个法治、有力、便捷、公平、透明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需要在知识产权领域大力加强国际合作。

 

中国最高法院正在对首都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对专利、商标授权以及侵权案件统一司法标准,积极进行调研。对目前授权行政和司法程序层次多、循环诉讼等制度问题,也在酝酿进行改革。在中国司法改革中,更加注意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司法的廉洁,更加注意司法机关与民意的沟通,更加注意在金融危机情况下给企业创造创新发展的便利环境。

 

中国也正在组建具有跨国法律服务经验、语言沟通顺畅、素质精良、从业道德操守良好的法律服务律师队伍,提高位中外客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中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正在酝酿中,我们有理由相信新的商标法必将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的平衡各方权利人的利益。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发展和水平的全面提升,会为中国保持经济的平稳、快速、健康地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也将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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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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