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视野:世界各国对网络色情的控制手段
来源:中新网 作者: 时间:2009-06-11 阅读数:
中国正在进行一场围剿网络色情的战争,而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网络色情是个国际课题,绝非一国之力可以解决;网络色情是个社会顽疾,绝非一时之举可以根除。笔者相信,对付网络色情必须打“持久战”,必须构筑立体综合的防御体系,必须建立全球合作的新型平台。
古人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为了发动并打赢一场针对网络色情的人民战争,我们应当全面总结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战略规划。大致说来,国外对网络色情的控制模式与手段如下:
一、综合管制各国对网络色情的控制都基本采用了“政府、企业与社会互动,法律、技术、社会、教育并用的综合管理模式”。其中美国对网络色情的控制采取了“以技术手段为主导、网络素养教育为基础、政府立法为保障、积极寻求国际合作的综合管理模式”,而英国模式可概括为,“以立法保障和行业自律为主,以政府指导和社会帮助为辅。”
二、立法规管
1、美国
美国有关互联网管理的立法分为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立法的出发点是把儿童和成人分开,严禁儿童在网上接触只有成人才能接触的内容。其中涉及网络色情的联邦法律主要有:
《通信内容端正法》(该法成为《电讯传播法案》一部分)规定,在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接触的网络交互服务和电子装置上,制作、教唆、传播或容许传播任何具有猥亵、低俗的内容(包括言论、询问、建议、计划、影像或其他),均被视为犯罪;违者将被处以两万五千美元以下的罚金,二年以下徒刑,或两者并罚。
《儿童在线保护法》规定:商业性的色情网站不得允许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浏览“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的裸体与性行为影像及文字”的内容。第一次违反者将被处以五万美元以下罚金,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两罚并用,并可每天一罚。
《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要求全国的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为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确保未达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接触到提供色情内容的成人网站。政府对学校、公共图书馆建立网络过滤技术系统提供资金支持,网络技术服务商在给学校和图书馆提供过滤技术服务时要给予优惠。
《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规定:任何提供网络服务和产品的组织与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电子联络(电子邮件、聊天等),搜集13岁以下儿童的姓名、家庭住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社会安全号码或儿童父母的个人信息等,违者将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进行处罚。
2、加拿大
加拿大只存在全国标准。加拿大刑法典规定,制作、印刷、出版、发行、传播,或者以出版、发行或传播为目的而持有任何淫秽书面材料、图片、模型、色情档案或任何其他物品,均为非法。
3、英国
1996年以前,英国主要依据《黄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护法》、《录像制品法》、《禁止泛用电脑法》和《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修正法》惩处利用电脑和互联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1996年9月23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安全规则》。“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
在英国,无论传播与否,拥有儿童色情图片就是犯罪。根据英国《儿童保护法案》,如果没有合法理由,故意下载儿童色情图片者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如果技术上无法确认图片的来源,网络服务提供商须从服务器删除该内容,否则将面临起诉。
4、法国
法国对网络色情课以重罪。1998年6月,法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制作、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量刑做了部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向未成年人展示淫秽物品者可判5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如果上述行为发生在网上、面对的是身份不确定的未成年受众,量刑加重至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而以上述两种方式录制、传播未成年人色情图像者,分别可判3年监禁和4.5万欧元罚款、5年监禁和 7.5万欧元罚款;如果是长期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此类违法活动,量刑加重至10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
对于网络内容的过滤,法国也越来越重视。目前,法国法律已增加了“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必须向用户介绍并推荐使用内容过滤软件”的条款。
1996年6月,法国邮电、电信及空间部长级代表对一部有关通讯自由的法律进行补充并提出《菲勒修正案》。该法案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为在互联网从业人员和用户之间自律解决互联网带来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三方面措施:迫使上网服务的网络信道提供者向客户提供封锁某些信道的软件设备,从而使成年人通过技术控制对未成年人负责;建立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制订上网服务的职业规范,对被告发的服务提出处理意见,特别是重新负责原由网络信息委员会管辖的终端视讯服务;若网络信道提供者违反技术规定,为已存异议的服务提供信道,或在知情的情况下为被控告的服务进入网络提供信道,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5、德国
1997年6月13日《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即《多媒体法》)在联邦会议获得通过,自1997年8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服务提供者根据一般法律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若提供的是他人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只有在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其传播的情况下对内容负责;他人提供的内容,在服务提供者的途径中传播,服务提供者不对其内容负责;根据用户要求自动和短时间地提供他人的内容被认为是传播途径的中介;若服务提供者在不违背电信法有关保守电信秘密规定的情况下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且进行阻止不超过其承受能力,则有义务按一般法律阻止利用违法的内容。德国的做法明确了互联网内容传播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极大地方便了监管和查处。此外,德国政府还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并根据发展信息和通讯服务的需要对《刑法》法典、《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和《报价法》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德国最高刑事法庭已宣布,在互联网上散播儿童色情内容同交换类似内容的印刷品没有区别,都将面临最高达15年监禁的处罚。
6、日本
为围剿网络色情,日本从2003年9月13日起实施《交友类网站限制法》。法律规定,利用交友类网站进行以金钱为目的、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援助交际,是一种犯罪行为。利用交友类网站发布希望援助交际的信息,可判处100万日元以下罚款。交友类网站在做广告时要明示禁止儿童使用,网站有义务传达儿童不得使用的信息,并采取措施确认使用者不是儿童。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懂得如何使用过滤软件过滤儿童不宜的内容,并和孩子保持良好的沟通。
古人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为了发动并打赢一场针对网络色情的人民战争,我们应当全面总结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战略规划。大致说来,国外对网络色情的控制模式与手段如下:
一、综合管制各国对网络色情的控制都基本采用了“政府、企业与社会互动,法律、技术、社会、教育并用的综合管理模式”。其中美国对网络色情的控制采取了“以技术手段为主导、网络素养教育为基础、政府立法为保障、积极寻求国际合作的综合管理模式”,而英国模式可概括为,“以立法保障和行业自律为主,以政府指导和社会帮助为辅。”
二、立法规管
1、美国
美国有关互联网管理的立法分为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立法的出发点是把儿童和成人分开,严禁儿童在网上接触只有成人才能接触的内容。其中涉及网络色情的联邦法律主要有:
《通信内容端正法》(该法成为《电讯传播法案》一部分)规定,在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接触的网络交互服务和电子装置上,制作、教唆、传播或容许传播任何具有猥亵、低俗的内容(包括言论、询问、建议、计划、影像或其他),均被视为犯罪;违者将被处以两万五千美元以下的罚金,二年以下徒刑,或两者并罚。
《儿童在线保护法》规定:商业性的色情网站不得允许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浏览“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的裸体与性行为影像及文字”的内容。第一次违反者将被处以五万美元以下罚金,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两罚并用,并可每天一罚。
《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要求全国的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为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确保未达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接触到提供色情内容的成人网站。政府对学校、公共图书馆建立网络过滤技术系统提供资金支持,网络技术服务商在给学校和图书馆提供过滤技术服务时要给予优惠。
《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规定:任何提供网络服务和产品的组织与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电子联络(电子邮件、聊天等),搜集13岁以下儿童的姓名、家庭住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社会安全号码或儿童父母的个人信息等,违者将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进行处罚。
2、加拿大
加拿大只存在全国标准。加拿大刑法典规定,制作、印刷、出版、发行、传播,或者以出版、发行或传播为目的而持有任何淫秽书面材料、图片、模型、色情档案或任何其他物品,均为非法。
3、英国
1996年以前,英国主要依据《黄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护法》、《录像制品法》、《禁止泛用电脑法》和《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修正法》惩处利用电脑和互联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1996年9月23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安全规则》。“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
在英国,无论传播与否,拥有儿童色情图片就是犯罪。根据英国《儿童保护法案》,如果没有合法理由,故意下载儿童色情图片者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如果技术上无法确认图片的来源,网络服务提供商须从服务器删除该内容,否则将面临起诉。
4、法国
法国对网络色情课以重罪。1998年6月,法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制作、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量刑做了部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向未成年人展示淫秽物品者可判5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如果上述行为发生在网上、面对的是身份不确定的未成年受众,量刑加重至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而以上述两种方式录制、传播未成年人色情图像者,分别可判3年监禁和4.5万欧元罚款、5年监禁和 7.5万欧元罚款;如果是长期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此类违法活动,量刑加重至10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
对于网络内容的过滤,法国也越来越重视。目前,法国法律已增加了“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必须向用户介绍并推荐使用内容过滤软件”的条款。
1996年6月,法国邮电、电信及空间部长级代表对一部有关通讯自由的法律进行补充并提出《菲勒修正案》。该法案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为在互联网从业人员和用户之间自律解决互联网带来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三方面措施:迫使上网服务的网络信道提供者向客户提供封锁某些信道的软件设备,从而使成年人通过技术控制对未成年人负责;建立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制订上网服务的职业规范,对被告发的服务提出处理意见,特别是重新负责原由网络信息委员会管辖的终端视讯服务;若网络信道提供者违反技术规定,为已存异议的服务提供信道,或在知情的情况下为被控告的服务进入网络提供信道,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5、德国
1997年6月13日《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即《多媒体法》)在联邦会议获得通过,自1997年8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服务提供者根据一般法律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若提供的是他人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只有在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其传播的情况下对内容负责;他人提供的内容,在服务提供者的途径中传播,服务提供者不对其内容负责;根据用户要求自动和短时间地提供他人的内容被认为是传播途径的中介;若服务提供者在不违背电信法有关保守电信秘密规定的情况下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且进行阻止不超过其承受能力,则有义务按一般法律阻止利用违法的内容。德国的做法明确了互联网内容传播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极大地方便了监管和查处。此外,德国政府还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并根据发展信息和通讯服务的需要对《刑法》法典、《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和《报价法》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德国最高刑事法庭已宣布,在互联网上散播儿童色情内容同交换类似内容的印刷品没有区别,都将面临最高达15年监禁的处罚。
6、日本
为围剿网络色情,日本从2003年9月13日起实施《交友类网站限制法》。法律规定,利用交友类网站进行以金钱为目的、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援助交际,是一种犯罪行为。利用交友类网站发布希望援助交际的信息,可判处100万日元以下罚款。交友类网站在做广告时要明示禁止儿童使用,网站有义务传达儿童不得使用的信息,并采取措施确认使用者不是儿童。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懂得如何使用过滤软件过滤儿童不宜的内容,并和孩子保持良好的沟通。
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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