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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利亚修改2007年商标法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时间:2009-09-06  阅读数:

    大马士革迅——叙利亚总统Bashar Al-Assad于2009年8月16日发布第47号法令,有关2007年商标法第44、45条的修改。

  根据新的法令,在叙利亚著名商标和特有商标的持有人(即使没有注册过),也有权利直接向经济和贸易部提出请求取缔和防止其他人注册或使用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商标,或商标的译本,用于相似或者不相似的货物和服务,避免让人们认为使用该标志的非近似产品与该著名商标及其产品的所有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否则会损害该商标声誉或对商标持有人造成损害,或者属于非正当使用。

  因此,经济和贸易部应当自请求提交之日起1月内组成特别委员会调查该取缔请求。

  另外,新法令的第一条的(D)部分规定,在司法程序之前要求委员会发布实施禁令的要求应予以驳回。

“在认定著名商标时,应当考虑到该商标在叙利亚相关人员中熟悉的程度。”

  而且,新法令第3条规定,在法令中提到的规定应当适用于任何先前提起的商标案,而不管其提起时间。

  但是,尚不知道将在何时组建法令中所说的特别委员会,以及何时确定相关官方费用。(编译自知识产权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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