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不断理还乱的卡拉OK收费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10-25 阅读数:
冯晓青知识产权网
在一致质疑与批判声中,文化部公布了“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收费办法。该办法指出,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卡拉OK产品提供者和卡拉OK场所经营者自行进行交易。作为公共服务平台,该系统将对所有卡拉OK经营场所以及消费者实行免费接入、免费服务。其收费将主要以歌曲点播次数精确计算
正如有关部门所言,统一曲库系统旨在防止不健康歌曲进入KTV,并协调著作权人与卡拉OK经营者间的著作权矛盾。但统一曲库的背景与实质是什么?其是否合理?对著作权人、卡拉OK业及其经营者乃至公众的影响如何?这些无疑都值得慎重审视。
众所周知,音乐著作权人与卡拉OK经营者间的著作权纠纷由来已久。80年代以来,卡拉OK行业在享用着“免费午餐”中蓬勃发展;而以词曲版权为基础的词曲作者和以录音、录像版权为基础的唱片公司等著作权人则在其发展中则不断主张权利。
自1992年以来,词曲作者的版权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维权并收费已得到各方认可。但因唱片公司著作权人介入而使得利益关系日趋复杂。
就在文化部宣布消息的第二天,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发布消息,称国家版权局已经复函同意他们和中国音像协会联合开展卡拉OK音乐电视收费。
更需关注的也许是在没有沟通与协调下的各自为政!这样一个涉及到公共利益和法律规范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却缺乏事前甚至事后的沟通与协调,不能不令人遗憾。这种公共利益理念的缺位 ,这种执法体制“失位”更值得每一位决策者关切!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及实质也值得深思?
其实质是,面对巨大的音乐版权市场,文化部门和版权部门进行竞速比赛,都试图在曲库建设和版权费收取上“一统江湖”,将这种无形的“圈地运动”称作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也毫不为过。因为面对卡拉OK这块大“蛋糕”,谁抢先谁就有主动权。据统计,国内现有的 11万家卡拉OK企业,每家仅以20个包房计算,如果按照每个包房每天10块钱的标准来收取版权费,每年的版权利润总额将不少于80亿。
卡拉OK业涉及的法律主体主要有:作为版权人的词曲作者、唱片公司等;作为使用者的卡拉OK经营者;作为文化产业管理者的文化部门;作为版权交易中介的集体管理机构。其中主要涉及两类法律关系,一是以集体管理机构为中介的著作权人与卡拉OK经营者间的作品版权交易关系;二是作为监管者的文化管理部门与卡拉OK经营者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前者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集体管理机构作为中介的依据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而后者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文化部门具有监管权的依据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但问题是,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属于私权领域,连接版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版权收费并非行政收费。在版权保护过程中“公权力”的介入将“画虎不成反类犬”。
迄今为止,文化部文化管理部门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仍各自为政推行其收费标准与系统。最令人不解的是,有关立法、行政部门在这场长达半年仍无缓和趋向的执法争执作一了断!
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景象何以让公众相信:公正的执法和理性的社会何以可能?-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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