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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回应卡拉OK收费争议—— 维护制度才能双赢12-01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12-06  阅读数:

                           来源:新华网

    据《中国新闻出版报》报道:自1120以来,广州、上海、深圳等地娱乐业协会纷纷对《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提出质疑,并表示将拒绝按照12/包房/天的标准支付使用费。一时间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再次成为社会与媒体关注的热点话题。针对目前各地娱乐业协会的种种质疑和争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2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明确的回应。

  标准并非国家版权局制定 标准严格依法制定并出台

  据部分媒体报道,一些娱乐业协会认为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没有征求过他们的意见,单方面提出这一标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王自强回应:我们认为,媒体和社会关注卡拉OK版权使用费问题是好事,反映了公众对政府行为和社会事务的关注与参与,提高了这件事的透明度。客观介绍,准确引导,有利于把事情弄清楚,有助于通过此事提升作品权利人和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水平。但上述说法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我要说明三点:首先,这个标准不是国家版权局制定的,而是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制定并上报的,由国家版权局进行公告;其次,在公告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国家版权局还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第三,标准的制定和公告是严格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的出台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支付版权使用费是卡拉0K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中国音像协会代表其著作权人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版权使用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12元收费标准只是上限 著作权人已做很大妥协

  针对广东、上海等地的卡拉OK经营者认为每间包房每天12元的版权使用费太高、不合理,王自强回应:12元的收费标准究竟是高还是低,要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卡拉OK经营者来协商。国家版权局在公告中说得已经非常清楚了,这12元的标准是上限,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卡拉OK企业可以不同对待,也就是说可以下调。在收费标准的问题上,国家版权局一直是非常慎重的。考虑到当前卡拉OK行业对收取版权使用费的认识水平和承受能力,我们对两个协会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建议其将原定的16/包房/天的标准降为12/包房/天,并于2006821920通过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就该收费标准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即于921召开了由权利人、卡拉OK行业、娱乐业协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实际上,著作权人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做出了妥协。当然,对于收费标准,不同利益群体是有不同看法的。从前期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大多数地区和行业的代表,是赞成这种收费方式和标准的。举例来说,标准公示期间收到17个娱乐协会的反馈意见,12个赞成;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7位发言的代表,5位基本赞成。而且,这个收费标准不是刚性的,而是弹性的,公告明确说明,这个标准是收费的上限,是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营规模适当调整的。同时,对比中国港台地区和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收费标准,12元的标准也是较低的。

  认为收费过高就不交费:不对!不交版权费就使用作品:不该!

  对一些娱乐业协会发表声明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收费标准,也不会向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王自强回应:先打一个比方:到市场买东西,你觉得价格合适,你就买,觉得不合适,可以讨价还价,不成,那你就可以不买。不能强卖,也不能强买。这是一个浅显的道理。具体到卡拉OK收费问题上,道理是一样的。如果卡拉OK经营者觉得收费标准高,那他可以不使用权利人的作品,但是现在你又要使用、又不交钱,这就不对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我国绝大多数卡拉OK企业使用的歌曲和音乐电视作品都没有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卡拉OK企业实际已经是侵权在先了。对于大多数卡拉OK经营者来说,多少年来一直在没有取得权力人授权、也没有付费情况下违法经营,这种拿别人的劳动成果自己赚钱的免费午餐,在我国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有卡拉OK经营者认为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按照2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太高了,对此我认为,这个管理费的比例是权利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20%左右的管理费比例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一般来说,集体管理组织建立初期,管理费比例相对高一些,随着集体管理组织各项制度的完善,管理费的比例将逐步降低。管理费比例应该是权利人所关注的问题,卡拉OK厅不能用这个作理由拒绝交费。

  权利人收费无需经任何人批准 音像协会已获百余家公司授权

  娱乐业协会声称,作为卡拉OK收费主体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目前尚处于筹备阶段,未得到民政部的批准,因此它无权收费。王自强回应:其实国家版权局在公告中明确指出,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权利人已经委托的权利;目前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推进。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现在还无权收费,但是这不等于权利人无权收费。卡拉OK经营者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向权利人交费。权利人向使用者收费不需要经过任何人的批准,你用了我的作品,你就必须交钱。据我所知,中国音像协会已经获得了100多家音像公司的授权,它可以代表这100多家音像企业向卡拉OK经营者收费。卡拉OK企业如果不交费,那么我想,权益人和卡拉OK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颁布施行以后,卡拉OK企业使用作品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并支付报酬,如果不交费,除非停止使用作品,否则就可能面临诉讼。随着权利人版权意识的提高,一些权利人已经开始向卡拉OK企业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从2003年开始越来越多。比如200312月,北京二中院判决华纳公司诉北京唐人街公司一案,3MTV判赔2.3万元;20044月,华纳公司诉哈尔滨好乐迪娱乐公司一案,3MTV判赔2.1万元;200411月,新时代影音公司诉北京乐声及新世纪钱柜案,3MTV判赔1.6万元。

  其实,国家版权局是不赞成通过个案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卡拉OK行业使用音乐、音乐电视作品的付酬问题的,并就此向最高人民法院专函表达了我们的意见。这种方式将使卡拉OK行业陷入灭顶之灾。所以珍惜目前这个来之不易的制度无论是对权利人,还是对卡拉OK企业都有好处,在这个制度下,是个双赢的局面。如果就为了收费标准的问题,导致这个制度难以施行,重新回到没有集体管理组织的起点,那对卡拉OK企业绝对是不利的。

  国家版权局监管的不是卡拉OK企业

  某些知识产权学者认为,著作权属于私权不是行政指令,版权使用费是权利人与卡拉OK经营业主自由磋商的结果。国家版权局在这个过程中只能扮演监管者的角色,不是收费主体。

  王自强回应: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必须强调的是国家版权局监管的对象不是卡拉OK企业,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一要监管它不能滥用权力,不能歧视使用者,要对使用者一视同仁;第二要监管它收费后是否将钱分配给了权利人;第三,要监管它提取的管理费是否仅用于正常的工作开销。这种监管除了国家版权局的监督以外,还有审计的监督、权利人的监督以及公众的监督。而且,所有这些监督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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