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品牌的知识产权实行特保 1-14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1-14 阅读数:
来源:中国经济网
我国商业品牌评定有了制度保障,
按照商务部昨日对外公布的《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若进口货物侵犯了商务部已评定品牌的知识产权且危害对外贸易秩序,商务部可禁止其进口。
除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外,若品牌企业遇到不正当竞争,或发生域名争议等,商务部将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所评定的品牌加强保护,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伪造冒用或销售品牌标识的还将最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老字号”颁牌后,商务部相关负责人曾提出将实行“退出机制”,此次公布的《办法》就包含了这项内容:如果品牌企业出现侵权行为或重大伤害事故等,则取消其品牌称号,最长3年内不得再申请品牌评定。
对于品牌评定费用与暗箱操作的担心,《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参评企业任何费用或者开展盈利性活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如果在评选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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