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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现状及未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3-06  阅读数:

 

 

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现状及未来

在第三届全球反假冒及盗版大会上的发言

熊选国

先生、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参加第三届全球反假冒及盗版大会。生产、销售假冒商品和盗版都属于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生产、销售假冒商品和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日益严重,各国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非常必要,也非常有意义。在此,我谨将中国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冒商品和盗版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的情况向大家做简要的介绍:

一、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现状

1、中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体系

二十多年来,中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打击生产销售假冒商品和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尤其是加入WTO以来,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中国认真履行承诺,建立健全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在中国刑法规定的七个侵犯知识产权罪罪名中,既包含了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方面的内容,也规定了比较严厉的法定刑。除侵犯专利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刑罚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外,其他五种犯罪最高均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同时,对所有这些犯罪,均可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此外,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可以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处罚。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中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

为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断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19981217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041221,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该《解释》明确了7个侵犯知识产权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大幅度降低了刑事责任的门槛。20051018,“两高”还颁行了《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数量标准问题。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对包括刑事审判工作在内的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这些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对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效打击这类犯罪,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冒商品和盗版行为的制裁,实行的是行政处罚与司法处罚的双轨制。二者之间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惩处要根据不同的社会危害性,适用不同的法律予以处罚。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对于社会危害性严重,侵权数额或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的,予以刑事处罚。

应当说,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已相对比较完备,与TRIPS 协议第61条强调的“提供刑事程序和刑事惩罚以适用于至少是故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者盗版的场合”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与许多国家相比较,我国在有关罪名设定上是比较广泛的;刑罚的幅度是相当严厉的;诉讼程序也是比较完备的。

2、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及时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近几年来,中国政府及司法机关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严惩制造、销售假冒商品、盗版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自2004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施行以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增长迅速。据统计,200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05件,同比上升31.17%2006年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769件,同比上升52.28%;此外,还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508件。这充分表明了中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立场。应当说,这几年我们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方面决心是坚定的,工作力度是空前的,取得的进展也是十分显著的。

二、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需要继续关注的问题

应当承认,当前中国少数地区、个别领域的生产、销售假冒商品和盗版等侵权现象依然突出。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法律规范、执法环境仍需进一步完善;二是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搜集难度较大,也影响了法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数量。对此,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一)适时修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确保法律准确实施

根据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特殊情况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对“两高” 2004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适当的补充和完善,以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对假冒、盗版等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定罪量刑标准,规范缓刑适用,根据犯罪情况和危害后果,依法从严惩处;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依法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

(二)进一步整合各类公共资源,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就“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问题开展重点调研。将以实现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保证司法统一为目标,提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科学对策和可操作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不断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监督指导的力度,建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大案件督办制度,确保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能及时得到依法惩处。

(三)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特别注重依法审判和开展法制宣传相结合,大力宣传依法严惩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既增强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透明度,又扩大了刑事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

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是体现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20063月,最高人民法院已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地方法院在网上公布判处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4月,最高法院开通了一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网站,在网上公布了一些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国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采取曝光典型案件、揭露犯罪手段、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利用新闻媒体宣告人民法院的严正判决,逐步提高全社会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提高民众同知识产权犯罪作斗争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营造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做斗争的强大声势和良好社会氛围。

(四)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知识产权犯罪往往具有跨国界的特点,需要各国通力合作、共同应对,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最高人民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等开展合作,已经进行了不少有益的尝试。20064月,最高法院与欧盟在中国厦门共同举办了中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高层论坛,中欧高层根据相关合作计划,我们将组织知识产权法官代表团到欧盟有关国家考察和学习等。今后[Page]最高法院将有计划的开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经验较为丰富的国家、地区之间的业务交流,共享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知识,及时跟踪研究发展动向,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

女士们、先生们:长期以来,中国法院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冒商品和盗版犯罪,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面对未来,正像对待蓬勃发展的中国经济一样,我们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的前景也充满信心。随着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强化,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环境也将不断优化。中国法院将继续忠实地履行法律职责,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努力营造一个维权及时有力、审判公正高效、犯罪违法必究的良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众所周知,历史上,中华民族以自己的智慧和创造力对人类文明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在人类文明日益增进的二十一世纪,我们相信并郑重承诺:中华民族尊重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中华民族有能力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保护人类的一切发明创造;中华民族也一定能够在法治的社会中以自己的发明创造为人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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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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