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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协会向昆明KTV企业索赔50万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3-29  阅读数:

                                  来源:人民网

KTV版权收费再起波澜。继中国音像协会在广州发布公告称KTV拒缴版权费将被删歌后,记者昨天又了解到,昆明的三家KTV企业将被中国音像协会云南联络站推向法庭,案由是涉嫌侵权,索赔金额最高达50万元。这系列举动似乎预示了中音协将在今年就KTV版权费动真格。中国音像协会昨天还就其进行KTV版权收费身份的合法性首次进行了正式说明。

  中音协云南站:不缴费就打“组合拳”

  昨天下午,中国音像协会(以下简称“中音协”)云南联络站负责人张晏珲向晨报记者透露,他们已经委托了律师事务所于下月初对涉嫌侵权的三家KTV提起诉讼,索赔金额最高将达50万元。

  张晏珲说,早在今年2月初,昆明就有12家KTV在全国率先签订了合同缴纳KTV版权费。到目前为止,中音协云南联络站已经和昆明的43家KTV签署了缴费合同,并收到27张汇款单。“但是仍有部分营业规模较大的企业对缴费置之不理,所以我们准备诉诸法律来解决。”张晏珲说。

  代理此案的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介绍说,这次起诉方到底是以“中国音像协会”还是其他的身份,目前还未定,“但这场为版权而战的官司肯定是要打的”。

  张晏珲称,对一些KTV涉嫌侵犯版权的行为,他们会打一套“组合拳”,诉讼只是“组合拳”的一部分,在必要的时候,也会采取删歌这样的措施。这些措施不是为了强制KTV缴版权费,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

  中音协广州站:不缴费就删歌

  与云南起诉行动相呼应的是中音协在广州露出的“杀机”。3月26日,中音协在广州当地媒体刊登了一则通告,。通告称:“中国音像协会广州联络站从即日起,在广州地区开始办理卡拉OK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的相关工作,如果联络站工作人员上门,卡拉OK业主仍拒不缴费,则必须从卡拉OK曲库里删歌。”

  律师:中音协不具备收费资质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律师团成员之一的吴冬认为,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成立于1994年的中音协比该条例的施行早了10余年,严格来说,中音协并非《著作权法》第八条所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合格主体,“据此,中音协云南联络站准备打的这场官司是‘师出无名’。”

  “虽然去年底有部分唱片公司和歌手与中音协签订了维权合同,但这只能说明中音协享有部分著作权人的维权责任,并不能代表全部唱片公司和歌手,这样看来中音协就无权删除KTV的歌曲库,因为那里面还有未授权给中音协维权的歌曲。”

  广州:12元标准不变就不缴

  广州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从另外角度对中国音协KTV版权收费说“不”。广州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中音协的收费方式不明晰,12元的收费标准不变,行业协会仍旧不接受。

  [中音协释疑] :收费资质毋庸置疑

  自去年“KTV版权收费”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以来,其中“中音协是否有资格收费”一直是争论焦点。昨天,中音协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首次就“身份”问题正式作出解释。

  这位负责人说,中音协具备对KTV进行版权收费的“权力”,最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法条中首先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而中音协就像其他行业协会一样是非营利性机构,符合条款规定的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属性。

  “此外,条款还规定著作权管理组织应当有著作权人的授权。”这位负责人说,早在去年12月4日,部分唱片公司和歌手就与中音协进行了一次“集体授权”活动,授予中音协维护他们著作权合法权益的权力。

  “另外,也是最重要的是,国家版权局也明确了中音协为KTV版权收费的单位。”去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公告称:“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

  “综合以上三点,中音协进行KTV版权收费活动是合理合法的,这一点毋庸置疑。”此外,今年1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布公告宣布,将已经执行了两年多的对歌曲词曲部分版权收费权,转交给中国音像协会下设的“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个没有异议的合法版权组织,中音协既然获得了其转交的收费权,就更加说明中音协收费主体的资质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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